中國證監會網站今日公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2019)1號)顯示,上海嘉愈醫療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嘉愈醫療”)存在短線交易江蘇常寶鋼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常寶股份”,代碼002478.SZ)股票的行為,併合計虧損261.52萬元,被江蘇證監局警告,並處以5萬元的罰款。
中國經濟網查詢發現,截至一季度末,嘉愈醫療持有常寶股份1.42億股,持股比例14.82%,為常寶股份第二大股東。
經查明,嘉愈醫療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嘉愈醫療為常寶股份持股5%以上的股東
2017年11月20日,常寶股份向嘉愈醫療發行股份購買其醫療資産的1.42億股股票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嘉愈醫療持有份額佔常寶股份總股本的14.41%,成為常寶股份第二大股東。故本案所涉交易期間內,嘉愈醫療屬於《證券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
二、嘉愈醫療交易常寶股份股票的行為構成短線交易
2017年11月22日至2017年11月29日期間,嘉愈醫療通過競價交易方式買入常寶股份股票568.20萬股,交易金額3166.68萬元。2017年11月30日,嘉愈醫療通過競價交易方式賣出常寶股份股票59.60萬股,交易金額329.14萬元,上述交易行為虧損11.32萬元。
嘉愈醫療2017年11月30日賣出常寶股份股票後,又分別於2017年11月30日和2017年12月1日通過競價交易方式買入常寶股份股票合計276.62萬股,交易金額1571.95萬元,上述交易行為虧損250.20萬元。
嘉愈醫療上述交易行為均使用其法人證券賬戶(深A證券賬號:0800340762),由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陳某輝決策,資本市場部總經理鐘某具體實施,交易資金來源於控股股東中民嘉業投資有限公司。
嘉愈醫療作為常寶股份持股5%以上的股東,將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賣出入後六個月內買入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所述短線交易行為。根據嘉愈醫療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的規定,江蘇證監局決定給予嘉愈醫療警告,並處以5萬元的罰款。
《證券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賣出該股票不受六個月時間限制。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前款規定執行的,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三十日內執行。公司董事會未在上述期限內執行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第一款的規定執行的,負有責任的董事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違反本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買賣本公司股票的,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以下為行政處罰原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江蘇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19)1號
當事人:上海嘉愈醫療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嘉愈醫療),住所:上海市黃埔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有關規定,我局對嘉愈醫療短線交易江蘇常寶鋼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常寶股份)股票的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嘉愈醫療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嘉愈醫療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嘉愈醫療為常寶股份持股5%以上的股東
2017年11月20日,常寶股份向嘉愈醫療發行股份購買其醫療資産的142,265,457股股票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嘉愈醫療持有份額佔常寶股份總股本的14.41%,成為常寶股份第二大股東。故本案所涉交易期間內,嘉愈醫療屬於《證券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
二、嘉愈醫療交易常寶股份股票的行為構成短線交易
2017年11月22日至2017年11月29日期間,嘉愈醫療通過競價交易方式買入常寶股份股票5,682,039股,交易金額31,666,762.61元。2017年11月30日,嘉愈醫療通過競價交易方式賣出常寶股份股票596,000股,交易金額3,291,400元,上述交易行為虧損113,209.16元。
嘉愈醫療2017年11月30日賣出常寶股份股票後,又分別於2017年11月30日和2017年12月1日通過競價交易方式買入常寶股份股票合計2,766,156股,交易金額15,719,499元,上述交易行為虧損2,501,989.18元。
嘉愈醫療上述交易行為均使用其法人證券賬戶(深A證券賬號:0800340762),由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陳某輝決策,資本市場部總經理鐘某具體實施,交易資金來源於控股股東中民嘉業投資有限公司。
以上事實有詢問筆錄、證券賬戶交易記錄、上市公司公告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我局認為,嘉愈醫療作為常寶股份持股5%以上的股東,將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賣出入後六個月內買入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所述短線交易行為。
根據嘉愈醫療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的規定,我局決定給予嘉愈醫療警告,並處以5萬元的罰款。
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匯繳專戶),開戶銀行:中信銀行總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我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江蘇證監局
2019年5月8日
(責任編輯:王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