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氏兄弟:望法院審慎以待 公正權衡原被告合法權益
- 發佈時間:2015-10-16 03:36:05 來源:新華網 責任編輯:楊菲
自舉牌西藏旅遊(600749)以來,胡氏兄弟一直對外界保持緘默,無形之中瀰漫著濃濃的神秘感。幾經輾轉,證券時報記者終於聯繫上舉牌方,胡氏兄弟委託弘俊資本負責人劉文俊接受了記者專訪。
實際上,這也是胡氏兄弟首次對外公開發聲,呼籲法院能夠本著公平、公正與透明、審慎的原則審理本案以及謹慎對待相關當事人之申請,以維護各方當事人之合法權益、維護法律尊嚴以及中國證券市場與公司法治秩序長遠與健康發展。
西藏旅遊對證券時報記者表示,此次訴訟案主要屬於控股股東層面,上市公司並不清楚訴訟案的詳細細節。不過,截至記者發稿時,仍未與其控股股東國風集團取得聯繫。
新型證券民事糾紛
劉文俊對證券時報記者表示,胡波、胡彪作為本案被告,至今未收到西藏旅遊10月15日所公告的民事裁定書。鋻於此情,目前尚不能就此作出正式回應,但將在收到拉薩中院依法送達的民事裁定書後再行作出正式反應。
目前,針對西藏旅遊公告披露的資訊,胡氏兄弟及其律師初步認為,國風集團起訴二胡違反上市公司收購管理之資訊披露規則一案,客觀上屬於新型證券民事訴訟糾紛,存在其新穎性與疑難性,審理法院理應謹慎對待,全面並公平、公正地權衡對待原、被告雙方之合法權益以及對證券市場乃至公司治理規則的影響。
劉文俊稱,此前唯一的類似案件上海新梅案,截至目前,上海法院極為慎重,並未作出任何判決,亦未有類似“行為保全”之裁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産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的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的行為。”
胡氏兄弟律師認為,行為保全措施通常適用於被告方可能存在持續違法侵權行為,而不是用於限制當事人行使正常及正當權利。在此情況下,一方面,不能理解國風集團以及拉薩中院認為二胡存在什麼樣的持續違法侵權行為;另一方面,亦看不出行使所持有的西藏旅遊股份股東權利將損害國風集團什麼樣的合法權益,希望就此能夠得到拉薩中院的進一步釋明。
訴訟請求標的不明
實際上,在國風集團的訴訟案件中,一直存在胡氏兄弟違規買入股權具體數量的問題,那麼究竟涉案股份是多少呢?
資料顯示,目前胡氏兄弟合計持有西藏旅遊股份共計1891萬股(佔比10%),均係二級市場公開購買所得。
其中,證券時報記者注意到,在合計持股5%後,未能正確履行報告與披露義務而購買的數量為4.59%,另有0.41%係依法完成報備與披露,且接受了證券管理部門相應行政處罰後新購買的股份,同時也履行了報告與披露義務。
也正是鋻於上述實情,胡氏兄弟律師認為,原告國風集團訴訟請求第一項與第二項請求確認無效以及所謂要求強制賣出的,也只是這4.59%的股份數量。
他進一步指出,姑且不論其訴訟請求是否成立,在其訴請認為存在違法進而無效的股份比例僅為4.59%的情況下,其申請禁止而拉薩中院予以支援的卻是胡波、胡彪所持有的全部股份(包括不在爭議範圍內的5.41%)項下之股東權利。顯然,該措施嚴重超出了原告國風集團之訴訟請求所主張的標的範圍,在合理性與合法性上存在明顯的擴大化嫌疑。
西藏旅遊對此也並不清楚,公司證券部工作人員告訴記者,西藏旅遊作為上市公司只是按要求和義務披露公告,此次訴訟案原告為控股股東,且裁決書是拉薩中院下達的,西藏旅遊對案件具體事項不太了解。
裁定正當性遭質疑
證券時報記者注意到,2015年8月28日,該案原告國風集團向拉薩中院申請變更訴訟請求,判令胡氏兄弟在以上訴訟請求改正完成之前,在持有西藏旅遊股票期間,不得對其持有的股份行使表決權、提案權及其他股東權利,不得自行或聯合西藏旅遊其他股東召集股東大會,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處分,包括但不限于轉讓、質押、託管、市值互換。
對此,劉文俊稱,此次拉薩中院裁定禁止的行為,恰恰是原告國風集團部分訴訟請求。如前所述,基於此案的新穎性與疑難性,審理法院本應當慎重對待,而不應當如此草率地“以裁定代審判”,將一個“行為保全”行為變成了事實上的“先予執行”行為。就此,對拉薩中院的上述裁定合法性與正當性存疑。
針對該案件,胡氏兄弟律師表示,“2015年8月6日原告國風集團起訴胡波、胡彪時,依法本應當在成都提起訴訟,拉薩中院並無管轄權。不過,當我方依法提出管轄權異議後,國風集團于8月28日(週五)提出追加西藏旅遊為被告的申請,拉薩中院8月31日(週一)即以追加被告為由駁回了管轄異議,頗為神速!”
律師同時提醒,“國風集團追加西藏旅遊為被告的理由非常牽強(西藏旅遊實際係其訴訟主張之受益者),明顯係為爭管轄而勉強的行為。我們已依法向西藏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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