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大地案”受害股民首批獲賠30萬
- 發佈時間:2014-12-15 07:22: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責任編輯:劉小菲
綠大地(現股票簡稱雲投生態)財務造假一案,繼刑事部分塵埃落定後,民事賠償部分也有了最新進展。近日,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首次判決的47起案件中,其中11起判決投資者獲賠金額合計約30萬元,其餘36起案件駁回訴訟請求。《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此次判決被駁回的36起案件,主要原因為法院不予支援虛假陳述揭露日為2011年3月18日的主張。而有代理律師則稱,關於揭露日的認定有先例判決,將會繼續上訴。
36起案件被駁回
根據雲投生態12月11日公告,2014年5月15日至2014年10月16日,公司陸續收到86人以“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為由分別向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公司及相關方賠償因虛假陳述造成的損失1612.68萬元。2014年12月10日,公司收到共計47份《民事判決書》,判決公司賠償上述11起案件中的投資者損失和案件受理費部分共計29.55萬元,利息另算。其餘36起案件駁回訴訟請求。
值得注意的是,截至目前,因“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起訴公司的86起案件中,除上述判決外,其餘39起案件仍未判決。上海傑賽律師事務所王智斌律師表示,除了未判決的案子,目前還有部分案子還未起訴,一是因為還沒過訴訟時效,二是畢竟有時間段的分歧,到底是認定哪個時間段,還存在不確定性,另外,此次沒有被支援的36個人裏面,估計會有一部分會上訴。
法院不支援兩個揭露日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此次一審判決中有36起案件被法院駁回了全部訴訟請求,而主要原因就在於法院不支援兩個揭露日的主張。法院認為,首先,2010年3月18日,公司公告因涉嫌資訊披露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該日是對公司涉及虛假陳述行為首次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資訊披露網站及報刊上公開進行的揭露,符合司法解釋規定對揭露日的認定標準。其次,鋻於證監會的職能及權威性,其立案調查的公告發佈以後,足以説明被調查的股票存在虛假陳述的可能,對於理性的投資者,已經起到了充分的風險提示作用。因此,2010年3月18日應為綠大地公司虛假陳述行為的揭露日。2011年3月18日為虛假陳述揭露日的主張並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因此不予採信。
王智斌律師表示,揭露日關係到起訴人數和起訴金額大小,綠大地有好幾個虛假陳述行為,法院認為2010年3月18日這一天就對全部虛假行為進行了揭露,而不是在2011年3月18日又揭露一次,而對於存在兩個揭露日的不同理解,分歧在於何學葵被逮捕這件事情,公司雖然沒及時公告,但這件事情本身並沒有被證監會以及刑事判決認定為虛假陳述,法院關於是否構成虛假陳述,是以證監會或是刑事判決認定為準。
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臧小麗律師則向記者表示,在刑事責任方面,法院分別對綠大地案欺詐發行股票罪和違規披露重要資訊罪這兩種罪名和犯罪事實分別進行了處理。欺詐發行股票和違規披露資訊都屬於虛假陳述,籠統地以2010年3月18日立案調查公告日作為揭露日不合時宜。綠大地不是造假上市的第一家,此前的大慶聯誼案就是兩個虛假陳述揭露日,還上了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並且最高人民法院就兩個揭露日的認定還專門出臺了批復。萬福生科案也是分段處理。之前的案例都是這麼做,既然綠大地資訊披露違規和欺詐發行這兩種性質的虛假陳述是在不同的時間段發生,對投資者的賠償也應該分段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