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家財務造假的上市公司面臨來自投資者的民事追責,五家券商也遭到連帶起訴。
12月16日晚間,美尚生態景觀股份有限公司(美尚生態,已退市)和金通靈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金通靈,300091.SZ)相繼發佈涉普通代表人訴訟公告。
當晚,東興證券(601198.SH)、廣發證券(000776.SZ)、華西證券(002926.SZ)、光大證券(601788.SH)、國海證券(000750.SZ)五家券商陸續發佈重大訴訟公告。其中,東興證券、廣發證券涉及美尚生態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華西證券、光大證券、國海證券則涉及金通靈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
東興、廣發證券涉美尚生態案
12月16日晚間,美尚生態公告稱新增訴訟事項。陳衛福等合計12名自然人投資者,將美尚生態大股東王迎燕訴至深圳中院。以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為案由,12名自然人投資者要求王迎燕賠償各項損失資金總額超95萬元。
回溯前情,美尚生態成立於2001年,總部位於深圳,2015年在深交所上市。美尚生態實控人為王迎燕、徐晶。2016年,王迎燕曾以50億元的身價登上《胡潤百富榜》。
調查顯示,美尚生態在2012年至2020年上半年期間連續八年虛增凈利潤,致相關招股説明書、定期報告、發行文件中存在虛假記載。2023年6月,證監會公佈對美尚生態及王迎燕、徐晶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證監會對美尚生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1330萬元罰款。王迎燕被處以1510萬元罰款,並採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2024年9月19日晚間,美尚生態發佈公告稱,其股票已被深圳證券交易所決定終止上市,並於9月20日被摘牌。
目前,深圳中院出具《民事裁定書》,決定將適用普通代表人訴訟程式審理本案。深圳中院明確,本案權利人範圍為自2015年6月25日(含)至2021年4月30日(含)期間買入,並於2021年4月30日收市後仍持有美尚生態股票,且與本案具有相同種類訴訟請求的投資者,但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交易因果關係不成立情形的除外。
同日,東興證券、廣發證券均發佈重大訴訟公告稱,分別作為美尚生態2018年非公開發行股票的聯席主承銷商、保薦(主承銷)機構,其近日收到深圳市中院出具的《民事裁定書》。
具體來看,12名自然人投資者向美尚生態、實控人王迎燕、徐晶以及廣發證券、東興證券等仲介機構提起訴訟,案由為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各原告推薦的擬任訴訟代表人為陳衛福和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有限責任公司。從訴訟請求來看,相關原告要求判令美尚生態實控人王迎燕賠償損失及通知費,並要求判令其他被告對該訴訟請求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東興證券、廣發證券均表示,目前12名原告的訴訟請求金額共計為95.02萬元。鋻於該案審理擬適用代表人訴訟程式,且尚未開庭審理,最終涉訴金額存在不確定性,暫無法判斷對公司當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的影響。
華西、光大、國海證券涉金通靈案
同日晚間,華西證券、國海證券、光大證券公告了涉及金通靈案的進展。
公告顯示,葉小明、俞夢現等10名二級市場投資者,共同向南京中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判令金通靈賠償10名原告投資差額損失、佣金和印花稅損失共計75.64萬元。
南京中院立案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代表人訴訟程式進行審理。南京中院出具《民事裁定書》,認為此案擬適用普通代表人訴訟程式,並明確本案權利人範圍為滿足下列條件之一,且與本案具有相同種類訴訟請求的投資者:
(一)自2018年4月26日(含)至2023年6月27日(含)期間以公開競價方式買入、並於2023年6月27日(含)閉市後當日仍持有金通靈股票;(二)自2018年4月26日(含)至2023年4月27日(含)期間以公開競價方式買入、並於2023年4月28日(含)至2023年6月27日(含)期間賣出金通靈股票。
華西證券、光大證券、國海證券在公告中稱,鋻於本案審理擬適用代表人訴訟程式,且尚未開庭審理,公司最終涉訴金額存在不確定性,暫無法判斷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的影響。目前公司財務狀況穩健,經營情況正常。
今年4月,江蘇證監局對國海證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指出公司在金通靈2017年非公開發行股票履行持續督導職責過程中,存在未能勤勉盡責履行持續督導義務,出具的持續督導現場檢查報告存在不實記載,持續督導報告對外發佈程式不符合規定等情形。
今年5月,因在金通靈2019年非公開發行保薦項目中未勤勉盡責,華西證券被江蘇證監局暫停保薦業務資格6個月。
此前,證監會方面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金通靈2017年至2022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2023年4月27日閉市後,金通靈發佈《關於前期重大會計差錯更正的公告》,對2021年虛增的凈利潤等財務數據予以更正。2023年6月27日閉市後,金通靈發佈《關於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立案告知書〉的公告》,披露其因涉嫌資訊披露違法違規被立案調查。
強化立體化追責
普通代表人訴訟程式是一種集體訴訟機制,主要適用於證券市場中因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行為引發的糾紛。普通代表人訴訟採取“明示加入”原則,即法院受理案件後通過裁定方式確定具有相同訴訟請求的權利人範圍,併發出權利登記公告,通知相關權利人在指定期間登記。
3月29日,上海金融法院披露,上海飛樂音響股份有限公司(飛樂音響,600651)證券虛假陳述普通代表人訴訟群體性案件訴訟時效屆滿,2000余名投資者獲賠總金額達3.29億元。
2021年5月11日,上海金融法院對原告丁某等315名投資者與被告飛樂音響公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並經二審終審判決維持原判,被告應向原告支付投資損失賠償款共計1.23億余元人民幣。該案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若干問題的規定》出臺後國內普通代表人訴訟的首次全面實踐,標誌著中國特色證券集體訴訟制度落地。
對於防範打擊財務造假、欺詐發行等違法行為,2024年以來,監管部門多次強調強化行政、刑事、民事立體化追責,助力提高違法成本。
7月5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國證監會、公安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監管總局、國務院國資委《關於進一步做好資本市場財務造假綜合懲防工作的意見》。證監會新聞發言人表示,財務造假對市場信心的影響很大,對投資者利益損害很重,亟需各部門、各地區多管齊下形成合力,重拳整肅、堅決遏制。同時,也要打防並舉、標本兼治,深化公司治理,壓實仲介機構責任,增加基礎制度供給,從源頭防範造假發生。
“行政處罰是立體化追責的一環,刑事追責和民事賠償也是立體化追責的重要組成部分。”證監會新聞發言人稱,“證監會高度重視提升財務造假違法違規成本和涉及的投資者保護工作,積極推動構建行政執法、民事追責、刑事打擊‘三位一體’的立體化追責體系。”
8月16日,證監會總結上半年工作時指出,行政處罰只是追責鏈條上的一個環節,提高資本市場違法違規成本必鬚髮揮自律管理、行政監管、行政處罰、刑事追責和民事索賠等“幾家抬”合力。
證監會主席吳清11月19日在參加香港國際金融領袖投資峰會時也表示,今年以來,證監會突出嚴監嚴管,凈化市場生態,針對財務造假頑疾,加強部際協調和央地協同,加快構建綜合懲防體系,開展打擊上市公司財務造假專項行動,強化立體化追責,今年前10個月查辦相關案件658件,罰沒款金額110億元,超過去年全年。
(責任編輯:朱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