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報記者日前從業內獲悉,為了規範和指導券商融資融券業務客戶交易行為管理工作,促進兩融業務健康發展,中國證券業協會近期制定了《證券業務示範實踐第X號-融資融券客戶交易行為管理(徵求意見稿)》,並於近日徵求行業意見。記者了解到,《示範實踐》係基於行業優秀實踐而形成的指導性建議,內容涵蓋了關聯人識別與穿透核查、客戶異常交易行為管理、客戶“繞標套現”交易管理、客戶融券及出借交易管理等多個方面。
列舉常見異常交易行為
《示範實踐》明確,示範實踐中涉及的操作方式、操作流程均為基於行業優秀實踐而形成的指導性建議,非強制性要求。券商可以根據業務結構、組織架構、能力稟賦等情況來選擇適用的操作方法,也可以採用本示範實踐中未提到的方法或工作機制。
關聯人識別與穿透核查方面,《示範實踐》明確了券商關聯人識別與穿透核查的重點,建議從實際受益人,實控人、大股東、董監高等特定投資者,機構法人及金融産品,跨業務、跨主體關聯人等四個方面進行重點關注;提出將客戶類型區分為自然人、機構客戶、金融産品,對不同客戶類型的客戶採取差異化的資訊收集及關聯關係識別方法。
客戶異常交易行為管理方面,《示範實踐》結合業務實踐,對常見異常交易行為進行了列舉,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情形:可能對證券交易價格産生重大影響的資訊披露前,大量買入或者賣出相關證券;以同一身份證明文件、營業執照或其他有效證明文件開立的證券賬戶之間,委託、授權給同一機構或者同一個人代為從事交易的證券賬戶之間,兩個或兩個以上固定的或涉嫌關聯的證券賬戶之間,大量或者頻繁進行互為對手方的交易;大筆申報、連續申報或者密集申報,以影響證券交易價格;頻繁申報或頻繁撤銷申報,以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其他投資者的投資決定;鉅額申報,且申報價格明顯偏離申報時的證券市場成交價格;一段時期內進行大量且連續的交易;在同一價位或者相近價位大量或者頻繁進行回轉交易;大量或者頻繁進行高買低賣交易;進行與自身公開發佈的投資分析、預測或建議相背離的證券交易;通過電腦程式自動生成或者下達交易指令進行程式化交易,影響本所繫統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利用相關證券或衍生品的交易影響證券價格,或者利用證券交易影響相關證券或衍生品的價格;在大宗交易中進行虛假或其他擾亂市場秩序的申報。
此外,《示範實踐》還梳理了券商異常交易行為管理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提醒、制止、信用重檢、額度調整、限制交易以及建立黑名單制度等。
強化“繞標套現”交易管理
在兩融業務開展過程中,部分投資者利用融資融券交易,刻意規避融資融券標的證券範圍、融資用途限制,即“繞標套現”,存在嚴重的風險與合規隱患。對此,《示範實踐》從制度、合同、員工、系統設置四個方面整理了券商可採取的前端管控措施;提出券商對融資融券“繞標套現”行為風險賬戶進行監控的方法以及“繞標套現”實質發生後,券商可採取的分層壓降舉措。
其中,風險監控方面,券商對融資融券“繞標套現”行為風險賬戶進行監控,可以採取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方式:增加大額授信客戶擔保品提取審批,在客戶提取擔保資金和證券環節設置“繞標套現”行為檢測,對故意套現的客戶,限制其將套取的資金和證券轉出信用賬戶;通過日常盯市,結合異常交易管理,挖掘疑似融資融券“繞標套現”客戶線索;定期組織對疑似融資融券“繞標套現”客戶定期排查,該排查主要採取系統篩查+總部人工排查+分支機構重點排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對重點客戶開展專項監測,加強防範大額授信客戶的“繞標套現”風險;對於風險特徵較高的兩融客戶,如高持倉非標的證券、高負債、高集中度、大額授信等客戶,按照實質重於形式原則,採取更進一步的深入排查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持倉與融資融券合約回溯比對,普通賬戶與信用賬戶聯合監測等,防範通過各類方式實施或變相實施“繞標套現”;向客戶所在營業部下發合規問詢函,要求營業部自查客戶交易行為、發起客戶電話提醒、與客戶溝通“繞標套現”規模壓降方案、自查是否存在從業人員參與指導等。
事後管控方面,若客戶“繞標套現”行為已發生,券商在後續的展期以及回訪等環節,可以採取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措施,分層次分階段壓降其“兩融繞標套現”規模:第一,加強展期管理,取消其自助展期功能。到期前與客戶協商落實規制措施,進行展期評估,形成展期方案,協商償還部分本金並縮短展期時長等方式,逐步消化存量業務風險。第二,簽署補充合同,提高客戶信用賬戶預警線和平倉線標準,並要求客戶出具還款計劃。第三,對於主觀故意“繞標套現”且不主動了結相關負債、拒不配合提升風控標準的客戶,在多次向其發送風險提示函後,採取人工控制展期、縮短展期週期、不予展期、強行平倉等方式進行清理。
加強投資者
融券及出借行為管理
客戶融券交易管理方面,《示範實踐》對融券配套服務的管理方式進行了明確,包括客戶準入、盡調與穿透核查等;從事前控制、事後監控、持續管理三個階段梳理客戶融券交易管理方式;券商需要履行主動管理券源職責,做好客戶出借準入管理,避免出借、借入方合謀不當套利。
事前控制方面,券商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對投資者進行交易事前控制,綜合考慮投資者的信用賬戶、普通賬戶情況,實現聯合控制,並通過對投資者主體和關聯方進行穿透核查,採取相應的限制措施,防範違規減持和不當套利。投資者及其關聯方有尚未了結的上市公司股票融券合約的,券商應當限制其以大宗交易方式受讓該股票的減持受限股份。
事後監控方面,券商在做好系統前端控制的前提下,還需提升客戶異常交易識別能力,對客戶的交易行為加強監控。券商可以對各類違規交易行為進行分析,總結交易行為特點,制定交易監控指標,實現系統對交易行為的持續監控。
如針對單一客戶出現突發大額融券交易的,可以對照分析融券賣出標的在客戶交易前後一定時間區間內有無進行定向增發或者股東大宗交易、協議轉讓、詢價轉讓等方式減持,分析是否存在繞道減持或者不當套利。如存在關聯關係的,券商可參照關聯人識別與穿透的相關管理方式再次核對客戶身份。
持續管理方面,對於交易監控中發現客戶交易行為違規的,券商可以採取限制客戶融資融券交易、償還相關融券合約、調整融資融券授信額度、調整客戶融券交易資格、拒絕合約展期等措施;對於客戶持有轉讓限制股份或特殊主體身份發生變化未及時申報的,券商可以採取加強投資者教育與資訊申報提醒等措施。
(責任編輯:張紫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