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業協會9月20日修訂發佈《證券公司保薦業務規則》(下稱《業務規則》),完善保薦代表人負面評價公示機制,強化對保薦代表人的聲譽約束,將“申報即擔責”要求落實到位。該文件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中證協介紹,2020年12月建立保薦代表人分類名單以來,在行業內外得到廣泛關注和使用,對保薦代表人的行為起到了較好的規範作用,促使其更加注重職業聲譽,提高責任意識和執業品質。
其中,分類名單A(綜合執業資訊)為全體保薦代表人綜合執業資訊名單;名單B(機構驗證類)為專業能力水準評價測試結果未達到基本要求、所在機構驗證其專業能力的保薦代表人名單;名單C(處罰處分類)為最近三年內受過中國證監會行政監管措施、行業自律組織紀律處分或自律管理措施的保薦代表人名單。
根據本次修訂後的《業務規則》,中證協對A類名單做了進一步完善,增加項目撤否資訊,並在A、B、C三類名單基礎上新增一項保薦代表人分類名單D(暫停業務類)。調整後的分類名單將促進保薦代表人更加清晰地認識自身的責任邊界和執業風險,盡職盡責開展工作,加快保薦代表人優勝劣汰,強化自律約束,提升行業整體的執業品質。
此外,修訂後的《業務規則》在第五條中增加“遵守社會公德”的內容,修改為“保薦代表人、其他從事保薦業務的人員應當遵守社會公德、職業道德,珍視和維護職業聲譽,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嚴於律己,勤勉盡責”。下一步,中證協將不斷強化證券公司的合規風控意識,提升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的專業素養和服務能力,更好發揮資本市場“看門人”作用。
(責任編輯:張紫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