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網站近日公佈的中國證監會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9〕70號)顯示,經查明,金元證券未勤勉盡責,其多份持續督導意見和核查意見存在虛假記載。其中,金元證券關於山東雅百特巴基斯坦木爾坦工程項目以及2015年雅百特虛構國內建材貿易出具的2015年持續督導意見存在虛假記載;金元證券未勤勉盡責,2016年6月報送江蘇證監局的核查意見以及2016年10月報送的專項核查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其中,2015年,雅百特虛構巴基斯坦木爾坦項目,虛增營業收入2.02億元,相應虛增當期營業利潤1.50億元,佔當期利潤總額的47.09%。2015年,雅百特通過李某松控制、安排的公司,以虛構國內建材貿易的方式虛增收入2.61億元,相應虛增當期利潤6855.89萬元,佔當期利潤總額的21.57%。
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中國證監會網站2017年5月12日對雅百特進行行政處罰。
處罰文件中,中國證監會認定雅百特于2015至2016年9月通過虛構海外工程項目、虛構國際貿易和國內貿易等手段,累計虛增營業收入約5.8億元,虛增利潤近2.6億元,其中2015年虛增利潤佔當期利潤總額約73%,2016年虛增利潤佔當期利潤總額約11%。
綜上,金元證券在持續督導期間未勤勉盡責,出具的《2015年度持續督導意見》、《關於山東雅百特科技有限公司的專項核查意見》、《關於山東雅百特科技有限公司木爾坦項目的專項核查意見》存在虛假記載。
金元證券及相關人員的上述行為違反《證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構成了《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以及《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條所述情形。項目簽字主辦人和持續督導期間負責人陳綿飛、李喜是上述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的規定,中國證監會決定:
一、沒收金元證券持續督導業務收入1000萬元,並處以3000萬元罰款;
二、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陳綿飛、李喜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10萬元罰款。
金元證券存在的違法事實具體如下:
一、金元證券履行重大資産重組持續督導職責總體情況
2015年2月10日,金元證券與江蘇中聯電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聯電氣)簽署《獨立財務顧問協議》,金元證券成為山東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東雅百特)借殼中聯電氣的財務顧問。當年,山東雅百特完成借殼上市,2015年8月27日,上市公司名稱變更為江蘇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雅百特),證券簡稱變更為“雅百特”。重大資産重組完成後,金元證券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承擔持續督導責任,先後出具了《金元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江蘇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資産置換及發行股份購買資産暨關聯交易之2015年度持續督導意見》(以下簡稱《2015年持續督導意見》)、《關於山東雅百特科技有限公司的專項核查意見》以及《關於山東雅百特科技有限公司的專項核查意見》。陳綿飛與李喜為項目主要負責人及簽字主辦人。金元證券就雅百特借殼上市獨立財務顧問項目收取各項費用總計1000萬元。
二、金元證券未勤勉盡責,出具的2015年持續督導意見存在虛假記載
(一)關於山東雅百特巴基斯坦木爾坦工程項目
經中國證監會查明,2015年,雅百特虛構巴基斯坦木爾坦項目,虛增營業收入2.02億元,相應虛增當期營業利潤1.50億元,佔當期利潤總額的47.09%。
金元證券在2016年4月8日出具的《2015年持續督導意見》中稱,“2015年度山東雅百特與巴基斯坦的首都工程建設有限公司簽訂《木爾坦地鐵公交工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總金額為3250萬美元,該工程已于2015年度完工。......經核查,本獨立財務顧問認為:本次重大資産重組完成後,上市公司主營業務發展勢頭良好,超額完成本次重組的盈利預期。”與事實不符。
經查,雅百特借殼上市時,木爾坦項目為《重大資産置換及發行股份購買資産暨關聯報告書》中所述的重大未開工合同之一,但在持續督導工作底稿中,金元證券只保存了《木爾坦地鐵公交工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沒有其他核查工作底稿。根據《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財務顧問應當通過日常溝通、定期回訪等方式,結合上市公司定期報告的披露,做好督促和檢查履行公開市場承諾的情況、核查並購重組是否達到預期目標、核查是否實現盈利預測或預計業績目標等持續督導工作。金元證券工作底稿只保存了木爾坦項目的施工合同,未對該項目進行必要的核查,未對公司盈利承諾履行情況進行必要的核查,其工作不足以支援其出具的2015年持續督導意見。
(二)關於2015年雅百特虛構國內建材貿易
2015年,雅百特通過李某松控制、安排的公司,以虛構國內建材貿易的方式虛增收入2.61億元,相應虛增當期利潤6855.89萬元,佔當期利潤總額的21.57%。
雅百特借殼上市時的重大資産重組報告書稱,雅百特主營業務收入主要來源於工程承包,佔比逐年上升,其中2014年工程承包收入佔比為97.09%。但是重組完成當年(2015年),雅百特銷售貨物收入達3.02億元,是2014年該類收入(911.16萬元)的33倍,銷售貨物在收入中的佔比由2014年的約3%上升到2015年的38%。在銷售貨物收入呈現出爆髮式的增長情況下,雅百特更改了2015年年報中的收入分類列報,由重組前的工程承包收入和産品銷售收入變更為金屬屋面收入和光伏收入。
金元證券盡職調查工作底稿顯示,金元證券在雅百特借殼上市過程中,分別於2014年12月9日與2015年6月16日兩次走訪雅百特供應商上海煊益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煊益),並對公司董事長李某松進行了訪談。李某松向訪談的仲介機構工作人員先後出示了兩張名片,名片顯示其為上海煊益、上海望川實業有限公司、上海森涌木業有限公司、香港西本鋼鐵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西本)、上海李雅氏實業有限公司、熠循新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董事長。其中,香港西本為雅百特虛構木爾坦項目的回款方之一,其他5家公司均為雅百特虛構建材貿易進行虛假採購的供應商。
綜上,金元證券未通過日常溝通、定期回訪、年報審核等任何方式關注到雅百特建築材料購銷業務異常增加,也未與會計師溝通核實公司的業務結構、盈利模式等情況。在知悉李某松擔任多家雅百特供應商董事長,相關貿易業務存在異常的情況下,未盡到注意義務,未進一步核實雅百特與李某松所控制、安排公司的購銷情況,未發現雅百特存在虛構建材銷售收入的情況,其出具的《2015年度持續督導意見》存在虛假記載。
三、金元證券未勤勉盡責,其報送江蘇證監局的核查意見存在虛假記載
(一)金元證券未勤勉盡責,2016年6月報送江蘇證監局的核查意見存在虛假記載
根據雅百特公開披露資訊,木爾坦項目是雅百特首單境外工程項目,毛利率達到74.16%,明顯高於該公司其他同類項目平均水準,且該項目回款並非通過發包方直接回款,而是通過多個國家第三方公司大批小額回款,上述跡象表明該項目真實性存疑。在報送江蘇證監局舉報核查的工作底稿中,金元證券獲取了《木爾坦地鐵公交工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相關財務憑證,並從眾華會計師事務所取得了首都工程建設公司項目經理訪談紀要、一份《工程量確認單》、詢證函等資料。
金元證券上述核查工作未勤勉盡責,出具的核查報告存在虛假記載。首先,金元證券獲取的核查資料不足以支援核查結論。對於項目的真實性,金元證券並未調取雅百特木爾坦項目的中標文件、首都工程公司的中標文件、總包方巴基斯坦Habib Rafiq Limited公司(以下簡稱HRL公司)將工程分包給首都工程公司的分包合同等關鍵材料。其次,金元證券未對雅百特提供的解釋進行獨立判斷。對於畸高的毛利率,雅百特僅以巴基斯坦行業發展水準較低,政治局勢及外匯管制風險、國際市場匯率變動風險等為由進行解釋,金元證券並未進一步核實或分析其合理性。對於木爾坦項目通過第三方公司大批小額回款的事實,金元證券並未進一步核實巴基斯坦當時的外匯管制政策。最後,金元證券利用了會計師的工作,但未進行必要的審慎核查。
2016年6月,金元證券向江蘇證監局報送的《關於山東雅百特科技有限公司的專項核查意見》稱:“獨立財務顧問獲取了《木爾坦地鐵公交工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發包人項目經理訪談紀要、《工程量確認單》、相關詢證函,並對會計師的審核工作進行了復核,未發現重大異常情況,雅百特收入、成本真實、合理。”金元證券未勤勉盡責,發表的上述意見與實際情況不符,存在虛假記載。
(二)金元證券未勤勉盡責,2016年10月報送的專項核查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2016年9月28日至2016年10月1日,金元證券會同其他仲介機構前往巴基斯坦對雅百特木爾坦項目進行現場核查,參與核查的人員有金元證券錢某、申萬宏源證券承銷保薦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申萬宏源)周某、眾華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虞某楊、君澤君律師事務所律師曹某晶、雅百特董事長陸某、李某松等。
2016年9月29日上午,仲介機構核查組在伊斯蘭堡實地走訪了首都工程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首都工程公司)、Sahi Supply Company(以下簡稱Sahi材料公司),並與公司負責人作了簡短交流,在公司現場沒有對木爾坦項目進行溝通,只是了解了中巴經濟情況和首都工程公司與中國公司的合作情況。2016年9月29日下午,在伊斯蘭堡萬豪酒店會議室,核查組與首都工程公司董事長Faisal Subhan、Sahi材料公司總經理Zahid But和Al勞務公司負責人Khurram Shahzad(雅百特稱,該材料公司及勞務公司是雅百特在木爾坦項目中的合作方)分別進行了訪談。核查組通過對方提供的名片和攜帶的公司公章確認了訪談對象的身份,訪談主要通過口頭詢問的方式確認木爾坦項目的情況。訪談結束後,上述三人分別在雅百特提供的委託付款確認文件等材料上簽字並加蓋公章,仲介機構依據談話情況製作了訪談筆錄。
雅百特及相關仲介機構核查報告稱,HRL公司于2014年從木爾坦發展署承包了該項目,並將該項目中13個地鐵公交站站房的建設工程再次分包給首都工程公司,首都工程公司在承接該工程後,雅百特通過招投標從首都工程公司獲得了該工程。在核查過程中,核查組並未取得首都工程公司的工商登記資料及工程施工證明文件,也未取得總包方HRL公司將工程分包給首都工程公司的分包合同。
由於擔心木爾坦存在戰亂等安全問題,金元證券等仲介機構核查人員未前往木爾坦核查該項目,而是委託申萬宏源周某于9月29日晚上前往木爾坦項目現場核查。周某作為雅百特2016年非公開發行項目的承攬人,將實際為伊斯蘭堡公交車站的照片聲稱為木爾坦項目現場照片提供給其他仲介機構。金元證券等仲介機構並未核實現場照片真實性,直接使用周某提供的虛假施工現場照片作為核查工作底稿。
周某提供的現場照片存在明顯的疑點如下:第一,根據底稿中首都工程公司的訪談筆錄,雅百特承建的車站雖已完工,尚有其他公司承建的連接工程尚未完工,整個木爾坦項目並未投入使用。而周某拍攝的照片車站燈火通明,還有人員進出站,明顯已投入使用。周某所提供照片反映的情況與訪談記錄有明顯出入。第二,周某的詢問筆錄中稱:“我于淩晨1點多到達木爾坦”,而周某提供的電子版照片拍攝資訊顯示拍攝于2016年9月29日晚9時許,與錢坤的詢問筆錄中稱“周某下午四點左右出發去木爾坦,單程10個小時”的情況也存在明顯矛盾。
金元證券核查人員未在核查中獲取關鍵材料,未前往木爾坦項目現場,也未對周某提供的核查結果進行必要的核實,最終未發現雅百特虛構木爾坦項目,其于2016年10月向江蘇證監局報送的專項核查意見存在虛假記載。
《證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證券服務機構為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等證券業務活動製作、出具審計報告、資産評估報告、財務顧問報告、資信評級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應當勤勉盡責,對所依據的文件資料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其製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證券服務機構未勤勉盡責,所製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沒收業務收入,暫停或者撤銷證券服務業務許可,並處以業務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撤銷證券從業資格,並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根據中國證監會有關並購重組的規定,自上市公司收購、重大資産重組、發行股份購買資産、合併等事項完成後的規定期限內,財務顧問承擔持續督導責任。
財務顧問應當通過日常溝通、定期回訪等方式,結合上市公司定期報告的披露,做好以下持續督導工作:
(一)督促並購重組當事人按照相關程式規範實施並購重組方案,及時辦理産權過戶手續,並依法履行報告和資訊披露的義務;
(二)督促上市公司按照《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的要求規範運作;
(三)督促和檢查申報人履行對市場公開作出的相關承諾的情況;
(四)督促和檢查申報人落實後續計劃及並購重組方案中約定的其他相關義務的情況;
(五)結合上市公司定期報告,核查並購重組是否按計劃實施、是否達到預期目標;其實施效果是否與此前公告的專業意見存在較大差異,是否實現相關盈利預測或者管理層預計達到的業績目標;
(六)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事項。 在持續督導期間,財務顧問應當結合上市公司披露的定期報告出具持續督導意見,並在前述定期報告披露後的15日內向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財務顧問及其財務顧問主辦人或者其他責任人員所發表的專業意見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以下為原文:
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金元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陳綿飛、李喜)
〔2019〕70號
當事人:金元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元證券),註冊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寶路。
陳綿飛,男,1972年7月出生,時任金元證券投資銀行總部董事總經理,住址:北京市北苑路。
李喜,男,1973年2月出生,時任金元證券投資銀行總部董事總經理,住址:北京市西城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會對金元證券證券服務機構未勤勉盡責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每人平均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並要求聽證。我會于2018年9月18日召開了本案的聽證會,聽取了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金元證券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金元證券履行重大資産重組持續督導職責總體情況
2015年2月10日,金元證券與江蘇中聯電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聯電氣)簽署《獨立財務顧問協議》,金元證券成為山東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東雅百特)借殼中聯電氣的財務顧問。當年,山東雅百特完成借殼上市,2015年8月27日,上市公司名稱變更為江蘇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雅百特),證券簡稱變更為“雅百特”。重大資産重組完成後,金元證券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承擔持續督導責任,先後出具了《金元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江蘇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資産置換及發行股份購買資産暨關聯交易之2015年度持續督導意見》(以下簡稱《2015年持續督導意見》)、《關於山東雅百特科技有限公司的專項核查意見》以及《關於山東雅百特科技有限公司的專項核查意見》。陳綿飛與李喜為項目主要負責人及簽字主辦人。金元證券就雅百特借殼上市獨立財務顧問項目收取各項費用總計1,000萬元。
二、金元證券未勤勉盡責,出具的2015年持續督導意見存在虛假記載
(一)關於山東雅百特巴基斯坦木爾坦工程項目
經我會查明,2015年,雅百特虛構巴基斯坦木爾坦項目,虛增營業收入20,182.50萬元,相應虛增當期營業利潤14,967.52萬元,佔當期利潤總額的47.09%。
金元證券在2016年4月8日出具的《2015年持續督導意見》中稱,“2015年度山東雅百特與巴基斯坦的首都工程建設有限公司簽訂《木爾坦地鐵公交工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總金額為3,250萬美元,該工程已于2015年度完工。......經核查,本獨立財務顧問認為:本次重大資産重組完成後,上市公司主營業務發展勢頭良好,超額完成本次重組的盈利預期。”與事實不符。
經查,雅百特借殼上市時,木爾坦項目為《重大資産置換及發行股份購買資産暨關聯報告書》中所述的重大未開工合同之一,但在持續督導工作底稿中,金元證券只保存了《木爾坦地鐵公交工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沒有其他核查工作底稿。根據《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財務顧問應當通過日常溝通、定期回訪等方式,結合上市公司定期報告的披露,做好督促和檢查履行公開市場承諾的情況、核查並購重組是否達到預期目標、核查是否實現盈利預測或預計業績目標等持續督導工作。金元證券工作底稿只保存了木爾坦項目的施工合同,未對該項目進行必要的核查,未對公司盈利承諾履行情況進行必要的核查,其工作不足以支援其出具的2015年持續督導意見。
(二)關於2015年雅百特虛構國內建材貿易
2015年,雅百特通過李某松控制、安排的公司,以虛構國內建材貿易的方式虛增收入26,147.24萬元,相應虛增當期利潤6,855.89萬元,佔當期利潤總額的21.57%。
雅百特借殼上市時的重大資産重組報告書稱,雅百特主營業務收入主要來源於工程承包,佔比逐年上升,其中2014年工程承包收入佔比為97.09%。但是重組完成當年(2015年),雅百特銷售貨物收入達30,166.57萬元,是2014年該類收入(911.16萬元)的33倍,銷售貨物在收入中的佔比由2014年的約3%上升到2015年的38%。在銷售貨物收入呈現出爆髮式的增長情況下,雅百特更改了2015年年報中的收入分類列報,由重組前的工程承包收入和産品銷售收入變更為金屬屋面收入和光伏收入。
金元證券盡職調查工作底稿顯示,金元證券在雅百特借殼上市過程中,分別於2014年12月9日與2015年6月16日兩次走訪雅百特供應商上海煊益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煊益),並對公司董事長李某松進行了訪談。李某松向訪談的仲介機構工作人員先後出示了兩張名片,名片顯示其為上海煊益、上海望川實業有限公司、上海森涌木業有限公司、香港西本鋼鐵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西本)、上海李雅氏實業有限公司、熠循新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董事長。其中,香港西本為雅百特虛構木爾坦項目的回款方之一,其他5家公司均為雅百特虛構建材貿易進行虛假採購的供應商。
綜上,金元證券未通過日常溝通、定期回訪、年報審核等任何方式關注到雅百特建築材料購銷業務異常增加,也未與會計師溝通核實公司的業務結構、盈利模式等情況。在知悉李某松擔任多家雅百特供應商董事長,相關貿易業務存在異常的情況下,未盡到注意義務,未進一步核實雅百特與李某松所控制、安排公司的購銷情況,未發現雅百特存在虛構建材銷售收入的情況,其出具的《2015年度持續督導意見》存在虛假記載。
三、金元證券未勤勉盡責,其報送江蘇證監局的核查意見存在虛假記載
(一)金元證券未勤勉盡責,2016年6月報送江蘇證監局的核查意見存在虛假記載
根據雅百特公開披露資訊,木爾坦項目是雅百特首單境外工程項目,毛利率達到74.16%,明顯高於該公司其他同類項目平均水準,且該項目回款並非通過發包方直接回款,而是通過多個國家第三方公司大批小額回款,上述跡象表明該項目真實性存疑。在報送江蘇證監局舉報核查的工作底稿中,金元證券獲取了《木爾坦地鐵公交工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相關財務憑證,並從眾華會計師事務所取得了首都工程建設公司項目經理訪談紀要、一份《工程量確認單》、詢證函等資料。
金元證券上述核查工作未勤勉盡責,出具的核查報告存在虛假記載。首先,金元證券獲取的核查資料不足以支援核查結論。對於項目的真實性,金元證券並未調取雅百特木爾坦項目的中標文件、首都工程公司的中標文件、總包方巴基斯坦Habib Rafiq Limited公司(以下簡稱HRL公司)將工程分包給首都工程公司的分包合同等關鍵材料。其次,金元證券未對雅百特提供的解釋進行獨立判斷。對於畸高的毛利率,雅百特僅以巴基斯坦行業發展水準較低,政治局勢及外匯管制風險、國際市場匯率變動風險等為由進行解釋,金元證券並未進一步核實或分析其合理性。對於木爾坦項目通過第三方公司大批小額回款的事實,金元證券並未進一步核實巴基斯坦當時的外匯管制政策。最後,金元證券利用了會計師的工作,但未進行必要的審慎核查。
2016年6月,金元證券向江蘇證監局報送的《關於山東雅百特科技有限公司的專項核查意見》稱:“獨立財務顧問獲取了《木爾坦地鐵公交工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發包人項目經理訪談紀要、《工程量確認單》、相關詢證函,並對會計師的審核工作進行了復核,未發現重大異常情況,雅百特收入、成本真實、合理。”金元證券未勤勉盡責,發表的上述意見與實際情況不符,存在虛假記載。
(二)金元證券未勤勉盡責,2016年10月報送的專項核查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2016年9月28日至2016年10月1日,金元證券會同其他仲介機構前往巴基斯坦對雅百特木爾坦項目進行現場核查,參與核查的人員有金元證券錢某、申萬宏源證券承銷保薦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申萬宏源)周某、眾華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虞某楊、君澤君律師事務所律師曹某晶、雅百特董事長陸某、李某松等。
2016年9月29日上午,仲介機構核查組在伊斯蘭堡實地走訪了首都工程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首都工程公司)、Sahi Supply Company(以下簡稱Sahi材料公司),並與公司負責人作了簡短交流,在公司現場沒有對木爾坦項目進行溝通,只是了解了中巴經濟情況和首都工程公司與中國公司的合作情況。2016年9月29日下午,在伊斯蘭堡萬豪酒店會議室,核查組與首都工程公司董事長Faisal Subhan、Sahi材料公司總經理Zahid But和Al勞務公司負責人Khurram Shahzad(雅百特稱,該材料公司及勞務公司是雅百特在木爾坦項目中的合作方)分別進行了訪談。核查組通過對方提供的名片和攜帶的公司公章確認了訪談對象的身份,訪談主要通過口頭詢問的方式確認木爾坦項目的情況。訪談結束後,上述三人分別在雅百特提供的委託付款確認文件等材料上簽字並加蓋公章,仲介機構依據談話情況製作了訪談筆錄。
雅百特及相關仲介機構核查報告稱,HRL公司于2014年從木爾坦發展署承包了該項目,並將該項目中13個地鐵公交站站房的建設工程再次分包給首都工程公司,首都工程公司在承接該工程後,雅百特通過招投標從首都工程公司獲得了該工程。在核查過程中,核查組並未取得首都工程公司的工商登記資料及工程施工證明文件,也未取得總包方HRL公司將工程分包給首都工程公司的分包合同。
由於擔心木爾坦存在戰亂等安全問題,金元證券等仲介機構核查人員未前往木爾坦核查該項目,而是委託申萬宏源周某于9月29日晚上前往木爾坦項目現場核查。周某作為雅百特2016年非公開發行項目的承攬人,將實際為伊斯蘭堡公交車站的照片聲稱為木爾坦項目現場照片提供給其他仲介機構。金元證券等仲介機構並未核實現場照片真實性,直接使用周某提供的虛假施工現場照片作為核查工作底稿。
周某提供的現場照片存在明顯的疑點如下:第一,根據底稿中首都工程公司的訪談筆錄,雅百特承建的車站雖已完工,尚有其他公司承建的連接工程尚未完工,整個木爾坦項目並未投入使用。而周某拍攝的照片車站燈火通明,還有人員進出站,明顯已投入使用。周某所提供照片反映的情況與訪談記錄有明顯出入。第二,周某的詢問筆錄中稱:“我于淩晨1點多到達木爾坦”,而周某提供的電子版照片拍攝資訊顯示拍攝于2016年9月29日晚9時許,與錢坤的詢問筆錄中稱“周某下午四點左右出發去木爾坦,單程10個小時”的情況也存在明顯矛盾。
金元證券核查人員未在核查中獲取關鍵材料,未前往木爾坦項目現場,也未對周某提供的核查結果進行必要的核實,最終未發現雅百特虛構木爾坦項目,其于2016年10月向江蘇證監局報送的專項核查意見存在虛假記載。
綜上,金元證券在持續督導期間未勤勉盡責,出具的《2015年度持續督導意見》、《關於山東雅百特科技有限公司的專項核查意見》、《關於山東雅百特科技有限公司木爾坦項目的專項核查意見》存在虛假記載。
以上事實,有相關當事人詢問筆錄、金元證券出具的持續督導報告和專項核查意見、金元證券持續督導工作底稿、周某所提供現場照片等證據,足以認定。
金元證券及相關人員的上述行為違反《證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構成了《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以及《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條所述情形。項目簽字主辦人和持續督導期間負責人陳綿飛、李喜是上述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聽證期間,金元證券提出如下陳述、申辯意見:
第一,金元證券在履行持續督導責任過程中已盡到勤勉盡責義務。關於《2015年持續督導意見》,金元證券全面開展了督導工作,做到了勤勉盡責,對於年報收入根據財務重要性原則進行了合理關注,工作底稿中缺乏關鍵資料是由於檔案管理、留痕工作不到位所導致,違規行為輕微,請求從輕或免除處罰;對於兩次專項核查,金元證券已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在2016年6月的核查工作中,進行了充分的資料收集;在當年9月的核查工作中通過現場核查,獲取了關鍵資料。
第二,金元證券未能發現雅百特財務造假是由於客觀原因導致。一是造假行為係雅百特蓄意為之,手段極其隱蔽,常規核查難以發現;二是在專項核查過程中,其他同行仲介機構提供了虛假材料,嚴重誤導了金元證券的判斷;三是金元證券調查手段有限,客觀上不具備發現違法的可能性。
第三,本案業務收入認定不當。持續督導業務收入數額的認定應當綜合考慮獨立財務顧問業務情況,不應將獨立財務顧問收入全額認定為持續督導業務收入。
第四,本案法律適用不當,不應當適用《證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和二百二十三條認定和處罰。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的文件並不包括持續督導意見、專項核查意見,因此不應當適用第一百七十三條認定;金元證券已勤勉盡責,因此不應當適用第二百二十三條處罰。
我會認為,當事人的申辯理由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第一,關於金元證券出具的《2015年持續督導意見》存在虛假記載部分。我會認為,現有證據能夠證明當事人未按照法律要求,勤勉盡責開展持續督導工作。其一,根據調查所獲取的2015年持續督導意見工作底稿,未見關於木爾坦項目核查的其他資料,即沒有證據顯示督導機構對木爾坦項目採取其他核查措施,由於無法證明在後期專項核查底稿中的關於木爾坦項目的資料係前期出具持續督導期間取得,因此對於未獲取資料係歸檔、留痕工作不規範的意見,我會不予採納。其二,金元證券在聽證期間提供了財務顧問主辦人往來上海的行程單、差旅報銷費等證據,以證明其通過溝通、回訪的方式履行了督導職責。經復核,在有關工作底稿中,並沒有持續督導期間開展訪談的具體資料,當事人提供的機票行程、報銷資訊僅能證明其曾赴上海 ,無法證明金元證券通過訪談、溝通等方式積極開展督導工作,且其工作底稿中也未保存相關工作內容。鋻於現有證據無法證明督導工作情況,因此對該部分意見不予採納。其三,關於金元證券對雅百特2015年銷售貨物收入佔比大幅上升是否履行了必要的關注義務的問題。當事人提出,其根據重要性原則履行了對收入的關注義務,但是就現有證據看,督導機構未對收入異常進行關注,也沒有實施必要的核查。綜上,復核認為,金元證券在出具2015年度持續督導意見期間,未勤勉盡責做好持續督導工作,其發佈的2015年督導意見存在虛假記載。
第二,關於專項核查是否已勤勉盡責的問題。根據調查所取得證據及當事人在聽證會上提供的證據,金元證券在兩次專項核查中,獲取了木爾坦項目的有關資料,主要包括:第一次核查期間取得了採購合同、財務憑證、詢證函、完工確認單、商業發票、裝箱單、工程收款紀錄、木爾坦項目運費明細、勞動合同書等,查閱了項目批准建設的報道資料,並與會計師進行了溝通,取得了會計師對承包方的訪談紀要、會計師詢證函等;第二次核查期間,金元證券前往首都工程公司現場,取得公司營業執照和會員證書等證書的照片,與該公司人員訪談並取得項目施工、付款的有關憑證。金元證券還要求雅百特安排與木爾坦項目總承包方HRL公司訪談,但雅百特表示很難安排,隨後通過雅百特取得了HRL公司的《確認函》。該確認函從形式上看,有巴基斯坦木爾坦發展局、旁遮普省發展規劃委員會、高等法院、外交部人員蓋章。此外,還取得了雅百特施工圖紙等施工資料,有關合作主體的資格文件材料、項目現場管理人員在巴基斯坦出入境記錄,當地媒體就巴基斯坦官員對雅百特建設表示感謝的報道等。我會認為,金元證券在核查中採取了一些核查手段,並取得了部分資料。但是,專項核查是在木爾坦項目被多次舉報的背景下,由監管機構要求開展的,督導機構應當保持最大程度的懷疑,充分、審慎開展有關核查工作。本案中,項目一級承包商巴基斯坦HRL公司是核查的關鍵對象,核查機構在未取得工程總包方HRL公司和首都工程公司工程承包合同的情況下,未向HRL公司開展核查工作,而是聽從雅百特的意見,直接從雅百特取得HRL公司《確認函》;在赴巴基斯坦現場核查中,未走訪項目現場,在其他仲介機構人員提供照片存在明顯可疑的情況下,未保持足夠懷疑,就項目真實性進一步採取核查措施。其核查工作不足以支援其出具的結論。
第三,關於業務收入的認定問題。雖然重大資産重組申報、實施和持續督導為獨立財務顧問業務的不同階段,在工作內容上存在區別,但並非可分割的兩項業務。根據《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財務顧問從事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應當履行持續督導義務,可見持續督導是獨立財務顧問業務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持續督導職責是獨立財務顧問機構在完成重大資産重組後必須履行的法定職責。因此,無論違法行為發生在重大資産重組的申報期、實施期、或是督導期,其實質均為從事獨立財務顧問業務活動過程中的違法,《證券法》所規定的業務收入,即為獨立財務顧問業務收入。
第四,關於法律適用的問題。《證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證券服務機構在發行、上市、交易等證券業務活動製作、出具審計報告、資産評估報告、財務顧問報告、資信評級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應當勤勉盡責,對所依據的文件資料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該條規定屬於不完全列舉,列舉事項雖未包括持續督導意見、持續督導的專項核查意見等文件,但是,只要和列舉文件具有相同性質的文件,均應當包括在內。持續督導屬於證券服務機構從事保薦、財務顧問業務的法定職責,當然屬於證券業務活動範疇,在從事前述業務過程中製作、出具的文件,也屬於《證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所規定的文件範圍內。因此,本案的法律適用並無不當。
第五,本案中,金元證券在持續督導期間雖然為履行督導義務開展了一些工作,涉及造假事項具有一定的隱蔽性。但是,上述情形不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所規定應當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的情形。督導機構不能以工作開展存在客觀困難為由,不勤勉盡責開展相關工作,而是應當嚴格按照現行規則,充分、審慎開展持續督導工作,對出具、製作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盡最大努力進行核查和驗證。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的規定,我會決定:
一、沒收金元證券持續督導業務收入1000萬元,並處以3000萬元罰款;
二、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陳綿飛、李喜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10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匯款專戶),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稽查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19年7月5日
(責任編輯:趙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