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股通”、“深港通”可借鑒台灣復委託業務
- 發佈時間:2015-02-27 09:29:16 來源:新華網 責任編輯:劉小菲
台灣復委託業務(即由投資人委託台灣證券經紀商,再經該券商通過島外證券經紀商下單至島外交易市場)的經驗,為我們改進和完善滬港通,實現深港通提供了很好的借鑒。內地港股通可以在拓寬交易幣種、擴大參與仲介、擴展投資範圍、不斷調整投資者準入資格等方面大膽嘗試。
滬港通運作三個月了,深港通也已箭在弦上。前不久,證監會新聞發言人表示,證監會將支援深港交易所在滬港通試點經驗的基礎上,探索新的合作方式和內容,共同促進兩地資本市場健康發展。如何改進和完善滬港通,實現深港通,筆者認為,我國台灣地區的復委託港股業務提供了很好的借鑒。
復委託是指證券商與復委託證券商之間發生的委(受)托買賣島外有價證券的業務,具體到台灣市場,其流程是由投資人委託台灣證券經紀商,再經該券商通過島外證券經紀商下單至島外交易市場。目前台灣可受託買賣的標的以台灣主管機構指定的島外證券市場中的股票、認股權證、受益憑證、存托憑證、及債券等有價證券為限。島外股票(含ETF、存托憑證)的可交易市場主要包含中國香港,以及美國、日本、新加坡、英國、澳大利亞、南韓等。
早在1991年1月,台灣主管機構就制定公佈了《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當時僅允許在美國證券交易所、日本東京證券交易所及英國倫敦交易所擁有會員資格的證券商(含附屬機構)經營該項業務。由於當時台灣多數證券商均不符合此項規定,因而無法參與復委託業務。1996年7月,台灣除了放寬直接受託證券商的資格限制外,還開放證券商以復委託方式委託具有資格者辦理受託買賣島外有價證券的業務,並於2000年10月開放了間接復委託的業務形式,未取得島外證券交易市場會員資格的島內證券商可參與受託買賣島外有價證券業務。
2013年,台灣通過復委託方式投資香港市場的成交金額為2244.65億新台幣(約合人民幣448.93億)。從投資者的分佈看,專業機構投資人成交金額最大,為1163.72億新台幣,佔比51.84%;非專業投資人次之,佔比44.23%;專業投資人佔3.93%。從品種的成交分佈看,股票成交金額最大,為1166.13億新台幣,佔比51.95%,“境外基金”佔31.14%,ETF佔11.09%,債券佔5.5%,其餘為認股權證、存托憑證、結構型商品等品種。
筆者認為,借鑒台灣復委託港股業務的經驗,我們這裡的港股通可以在如下幾個方面大膽嘗試:
第一,拓寬交易幣種。台灣復委託業務最初只允許客戶使用所投資市場的原幣下單,即投資者復委託港股時只能使用港幣,但為了方便投資者,擴大市場佔有率,一些台灣證券商允許客戶使用新台幣,甚至可用人民幣交割港股。目前,雖然港股通只允許投資者使用人民幣交易,但考慮到上海B股採用美元交易,深圳B股採用港幣交易,因此未來港股通可在現有的人民幣結算的基礎上,允許投資者使用美元或者港幣參與港股通。
第二,擴大參與仲介。台灣的復委託業務,最早只對那些在美國、東京、倫敦交易所擁有會員資格的外資證券公司在臺分支機構開放(如美國美林證券、協利證券在台灣的分支機構),此後允許沒有會員資格的島內證券公司從事該項業務。內地共有89家證券公司參與首批港股通業務,今後,可在現有基礎上,允許外資參股的合資證券公司參與,即外資證券公司除了可以從事現有的投行、諮詢等業務外,還可從事港股通業務。
第三,擴展投資範圍。除了股票外,台灣投資者通過復委託業務投資香港市場,還可投資、債券、ETF、結構型商品、認股權證、存托憑證等品種。目前,境內投資者通過港股通只能投資香港市場上的部分股票,今後港股通在擴大投資標的過程中,除了可考慮一些市場人士提出的“加入小盤港股和創業板”建議外,還可逐漸納入基金、債券等品種。
第四,不斷調整投資者準入資格。根據投資者資産、投資經驗等指標,台灣將投資者分為專業機構投資人、專業投資人、非專業投資人,並採取分級管理的措施,在港股的交易範圍中,三類投資者均可參與所有港交所上市的股票,包括普通股、創業板股票、優先股(特別股)、REITs等。但出於風險承受能力、專業等方面的考慮,對於原物料型、放空型、杠桿型ETF等品種,僅允許專業機構投資者和專業投資者參與,不允許非專業投資人參與。在滬港通業務試點的初期,從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角度考慮,上交所為參與港股通業務的投資者設置了50萬資産的門檻,本身有其合理性。而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2013年末的統計,賬戶市值在50萬以上的個人投資者只佔2.65%,機構投資者佔51.09%。目前,在港交所擬撤銷50萬元入場門檻,搶救港股通滯銷的背景下,建議考慮根據品種,設置相應的投資門檻,例如對風險較高的結構型商品和小盤股等品種設置較高資産門檻,對風險相對較低的大盤股、基金、債券等品種適當降低資産門檻,甚至可以不設門檻。
第五,台灣的港股復委託業務可以使本地的證券商,與那些在港交所擁有席位的上手合作,使島內投資者通過本地證券公司完成交易。目前內地證券公司只能通過上交所的服務公司進行通港業務。考慮到部分內地證券公司已在香港設立子公司,且這些子公司在港交所擁有席位,未來可考慮開放這些在香港設有子公司的證券公司的通港業務,增加內地證券公司與香港子公司之間的業務聯繫和協同效應。
第六,截至2013年底,台灣地區已允許在包括中國香港,以及美國、英國、日本、南韓在內的49個國家和地區的72個交易所開展復委託業務。今後內地可以在現有港股通業務的基礎上,逐漸擴大投資者可以投資的地區和交易所。例如,在台灣開放大陸個人投資者投資臺股後,可推出臺股通;隨著京東、阿裏等境內知名企業赴美上市,還可開通美股通;或在建設中韓自貿區的過程中開通韓股通。(作者係國信證券博士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