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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色資産證券化創新發展大有可為

  • 發佈時間:2016-03-22 09:45:18  來源:人民網  作者:曹萍  責任編輯:蘇杭

  我國綠色資産證券化創新正式拉開序幕。對綠色資産證券化的相關規定體現在最新的綠色債券法規和指引裏。2015年12月22日,中國人民銀行發佈關於發行綠色金融債券有關事宜的公告和與之配套的《綠色債券支援項目目錄》,對綠色金融債券和綠色信貸資産證券化的發行主體、條件、監管、資訊披露等予以明確和規範。2015年12月31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發佈了《綠色債券發行指引》,明確綠色債券的支援重點,實施簡易快速審核,並調整準入條件。2016年3月16日,上海證券交易所發佈通知開展綠色公司債券試點,其中包含了綠色資産證券化。

  綠色資産證券化

  發展概況

  目前,全球範圍內的綠色資産證券化業務仍處於探索階段,較為成熟的業務模式並不多。可供證券化的基礎資産主要集中在幾個領域:一是太陽能屋頂光伏發電受益權,二是“綠色汽車”貸款,三是建築物能效改進貸款等。乙太陽能屋頂光伏發電證券化為例,經過了多年的技術進步和成本下降,光伏發電的技術穩定性和市場競爭都得到了較大提升。2013年11月,美國太陽能公司Solar City首次發行ABS産品,成功募集了5442萬美元,成為全球首單光伏發電資産證券化。

  國內綠色資産證券化已有先例。在信貸資産證券化方面,興業銀行于2014年發起的“興元2014年第二期綠色金融信貸資産支援證券”是國內首單綠色金融信貸資産支援證券。該項目為興業銀行釋放了近35億元的綠色信貸規模,且相關額度又重新投放到以水資源利用與保護等節能環保領域。在企業資産證券化方面,第一單綠色概念資産證券化為2006年6月經證監會批准在深圳證券交易所發行的“南京城建污水處理收費收益權專項資産管理計劃”,以污水處理收費收益權打包證券化的運作模式引入社會資金,支援污水處理行業發展。

  2015年以來,中國證監會積極研究並創新綠色金融的發展機制,引導社會資金投向環境保護、資源節約、生態良好的相關企業和項目,又陸續推出了一批綠色資産證券化産品,在推動綠色金融方面取得了新的突破。2015年“平安凱迪電力上網收費權資産支援專項計劃”前後兩期在深交所成功發行,共計募集資金33.22億元。兩期專項計劃均以凱迪電力從事生物質發電業務而享有的電費收入所對應的電力上網收費權為基礎資産,通過證券化融資方式盤活資金,拓寬生物質新能源行業融資渠道。2015年共有5單綠色資産證券化産品在深交所掛牌上市,佔全體融資項目的約10%。包含了垃圾焚燒發電業務、生物質發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光伏電站收益權等方面。

  綠色資産證券化

  獨特的融資優勢

  資産證券化以未來的現金流作為基礎資産進行結構化融資,不依賴於原始權益人的整體資質,是更加高效、靈活和精準的資源配置方式。通過大力發展綠色資産證券化推動經濟綠色發展有以下優勢:

  第一,融資模式便利,市場容易接受。平安凱迪電力項目通過資産證券化融資效率高。相比于信貸融資,資本市場對於新興行業、新型業態更易接受。凱迪電力擬在全國建設100余個生物質發電廠,由於生物質發電屬於新興行業,商業銀行限制多貸款難。通過資産證券化,很快獲得資本市場投資者認可,迅速籌集建設資金,並且易於複製,適合作為長期融資渠道。

  第二,降低融資門檻,便利環保行業中小企業融資。環境保護行業普遍存在投資大、回收週期長的特點,而中小企業受制于其資本實力及融資能力導致業務難以開展。資産證券化屬於結構化融資方式,以基礎資産的現金流而非企業整體資信水準為基礎進行融資,因此可以通過優先/次級結構安排、超額抵押、利差賬戶、流動性支援等方式為産品提供增信,對於中小企業也能提供有效的融資支援,有助於綠色産業吸引社會資本投資,化解了環保項目期限長、投入大等風險。

  第三,有助於提高綠色産業投資有效性和精準性。提高投資有效性和精準性是供給側改革的關鍵點。從資金使用的角度看,由於資産證券化本身對應確定的資産,並且需要對相關基礎資産進行詳細的資訊披露,因此通過證券化方式融資更有利於社會化監督,從源頭確保資金使用到指定綠色項目,大大提高投資有效性和精準性。

  進一步發展綠色

  資産證券化的建議

  由於綠色資産證券化處於發展初期,在市場配套措施等方面還有待進一步完善,建議如下:

  第一,就募集資金管理而言,建議建立一套系統,能夠隔離綠色資産證券化的募集資金並對其追蹤。同時輔之以監控規程,以確保在資産證券化整個生命週期中,所募資金不會被投入到非綠色投資中。

  第二,就第三方認證而言,權威的第三方認證可加強綠色資産證券化的認可度。目前,國際上權威的第三方認證機構包括CICERO( 國際氣候與環境研究中心)、CBI(氣候債券委員會)、Oekom 研究中心、KPMG(畢馬威)等。建議在國內成立獨立的綠色認證機構,或從國內現有行業研究機構、專業審計機構、環保組織等機構中篩選出具備認證能力的機構,作為綠色債券發行的第三方評估機構。

  第三,加強優惠政策的配套。由於綠色資産證券化期限較長、項目收益較低。為推動其快速發展,建議設置針對綠色資産證券化的配套扶持政策。

  從發行人層面出發,建議各地政府對重點項目給予財政補貼。同時,政府也可以財政貼息的方式支援綠色資産證券化的發行。從投資者層面出發,為激發投資者對綠色資産證券化的購買需求,建議對國內機構投資者購買所獲得的利息收入,減免企業所得稅和資本利得稅,使發行價格低於其他債券的發行價格。同時,在投資者購買綠色資産證券化時,可在資産佔有、風險資本佔有的時候給予一定的優惠,加強投資者宣傳工作,引導和培育綠色投資理念。

  第四、加強資訊披露。為了加強投資者識別風險的能力,監管部門應完善發行人資訊披露的指引。對於綠色資産證券化,發行人須確保與資源利用有關的風險(能源、水等)和環境合規(污染控制、廢物管理等)得到充分披露。一旦建立了綠色資産證券化標準,發行人的資訊披露即能證明其遵循綠色的發行標準。此外,綠色資産證券化的資訊披露指引應特別指明募集的資金將用於哪些綠色項目或綠色資産。披露資訊至少應包括項目明細、項目建設進度以及對環境可持續發展的預期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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