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政協委員、正泰電器董事長南存輝日前在接受中國證券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建議修訂公司法公司治理相關條款。降低企業並購重組稅負成本。
南存輝表示,公司法的歷次修改切實提高了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對於我國市場經濟的穩定和發展起到了保駕護航的作用。隨著經濟形勢的發展和資本市場改革的推進,以及外商投資法、民法典等重要法律的頒布,亟需修訂公司法公司治理相關條款,形成法律合力,以適應高度活躍的市場經濟趨勢和全新的資本市場發展局面。
他説,修訂公司法公司治理相關條款的主要原因,包括長期以來對公司組織機構相關規範管束性要求過高,而市場經濟發展使不同企業的差異越來越大,對公司治理多元化需求越來越高,需立法層面進一步為公司的意思自治賦權;創新創業發展和資本市場改革,對雙重股權結構等特殊股權制度設計提出新需求。
南存輝表示,在組織機構設置、職權、運作規範等方面賦予公司更多自治權。例如,將公司法第二章第二節“組織機構”中有關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等組織機構運作的規定盡可能設置為任意性規定,允許公司章程自由約定;對董事會人數、董事和監事任期等機構設置和職權事項也設置為任意性規定,允許公司意思自治。
他建議,認可股份有限公司實行雙重股權結構。科創板改革中的特別表決權股份的制度設計,為股份有限公司進行雙重股權結構安排提供了有益的嘗試,以實踐證明了雙重股權結構的創新性和可行性。可將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條“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僅作為示範性的規定,並在該條新增第三款,允許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設計特別表決權安排,允許一部分股份對應更多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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