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網站昨日發佈關於對方正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豐台西局欣園證券營業部採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經查,方正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方正證券”)北京豐台西局欣園證券營業部存在合規管理不到位的問題,證監會北京監管局根據《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三十三條、《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對該營業部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方正證券北京豐台西局欣園證券營業部合規管理不到位問題的具體行為是,營業部員工向客戶提供投資建議時,未對潛在投資風險進行提示,營業部負責人及合規管理人員合規意識不強、不能識別上述行為的合規風險,營業部存在合規管理不到位的問題。
方正證券北京豐台西局欣園證券營業部上述情況違反了《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10〕27號)第十九條第一款、《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3號)第六條第(四)項的規定。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三十三條:證券公司、證券投資諮詢機構及其人員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次數並提交合規檢查報告、責令清理違規業務、責令暫停新增客戶、責令處分有關人員等監管措施;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證券基金經營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出具警示函、責令定期報告、責令改正、監管談話等行政監管措施;對直接負責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可以採取出具警示函、責令參加培訓、責令改正、監管談話、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行政監管措施。
證券基金經營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導致公司出現治理結構不健全、內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對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及其直接負責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二十四條、《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採取行政監管措施。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10〕27號)第十九條:證券投資顧問向客戶提供投資建議,應當提示潛在的投資風險,禁止以任何方式向客戶承諾或者保證投資收益。
鼓勵證券投資顧問向客戶説明與其投資建議不一致的觀點,作為輔助客戶評估投資風險的參考。
《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3號)第六條:證券基金經營機構開展各項業務,應當合規經營、勤勉盡責,堅持客戶利益至上原則,並遵守下列基本要求:
(一)充分了解客戶的基本資訊、財務狀況、投資經驗、投資目標、風險偏好、誠信記錄等資訊並及時更新。
(二)合理劃分客戶類別和産品、服務風險等級,確保將適當的産品、服務提供給適合的客戶,不得欺詐客戶。
(三)持續督促客戶規範證券發行行為,動態監控客戶交易活動,及時報告、依法處置重大異常行為,不得為客戶違規從事證券發行、交易活動提供便利。
(四)嚴格規範工作人員執業行為,督促工作人員勤勉盡責,防範其利用職務便利從事違法違規、超越許可權或者其他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行為。
(五)有效管理內幕資訊和未公開資訊,防範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利用該資訊買賣證券、建議他人買賣證券,或者洩露該資訊。
(六)及時識別、妥善處理公司與客戶之間、不同客戶之間、公司不同業務之間的利益衝突,切實維護客戶利益,公平對待客戶。
(七)依法履行關聯交易審議程式和資訊披露義務,保證關聯交易的公允性,防止不正當關聯交易和利益輸送。
(八)審慎評估公司經營管理行為對證券市場的影響,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擾亂市場秩序。
以下為全文:
關於對方正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豐台西局欣園證券營業部採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
方正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豐台西局欣園證券營業部:
經查,你營業部員工向客戶提供投資建議時,未對潛在投資風險進行提示,營業部負責人及合規管理人員合規意識不強、不能識別上述行為的合規風險,營業部存在合規管理不到位的問題。上述情況違反了《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10〕27號)第十九條第一款、《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3號)第六條第(四)項的規定。
根據《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三十三條、《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營業部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營業部應當加強合規管理,提升員工合規意識,規範執業行為,勤勉、審慎地為客戶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你營業部應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
2020年6月24日
(責任編輯:張紫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