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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證監局:參與證券創新業務須把控風險

  • 發佈時間:2015-07-01 02:43:34  來源:中國證券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記者 王小偉

  河北證監局日前成功解決了一起投資者融資資金歸還糾紛案例。

  河北證監局日前收到證監會12386熱線業務轉辦的投訴。投資者曹某于2015年4月16日查看到賬戶中購買新股的資金已經解凍並返還到賬戶內,於是想用這筆資金歸還在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的融出資金。曹某在4月17日前往證券營業部辦理手續時,工作人員告知無法成功償還,曹某認為是該營業部意圖多收取幾天的融資融券利息,於是致電12386投訴。

  河北證監局立即與營業部了解相關情況,並對客戶4月10日—17日資金流水等資料進行調查。經查,曹某實際上參與的是公司股票質押式回購業務,曹某質押了兩支股票,將借入資金申購新股。曹某在4月17日資金部分解凍後,首先償還了一支股票的質出資金,但剩餘資金不足以償還另一支股票所質出的全部資金,而公司相關業務規定,每筆質押不能部分償還,因此第二支股票資金沒有償還成功。在河北證監局的督導下,營業部為投資者曹某詳細解釋了業務規則,投資者了解後又轉入資金,全額償還了質出資金。

  河北證監局表示,由於對創新業務規則及風險理解不全面而導致的投資者與證券經營機構之間的糾紛時有出現,這類事件的相關方都應該從中進行反思。一是制定完善中小投資者分類標準,根據不同層次市場及交易品種的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安排,明確適合投資者參與的範圍和方式。二是完善證券公司員工考核機制,提高員工對適當性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認識。三是在對投資者的服務過程中,應當利用客戶回訪等方式充分向其披露可能影響其權益的各類資訊,及時更新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情況,形成對投資者分類的動態評估和調整。四是中小投資者應當樹立理性投資意識,依法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養成良好投資習慣,在參與各類業務前,應充分了解相關知識,再開展合理投資。同時,投資者在簽署業務協議時,尤其是在證券業務辦理網路化、無紙化覆蓋度越來越高的形勢下,更要認真閱讀和了解業務協議及風險揭示書的重要條款,避免和減少因為對業務及風險了解不全面而導致的虧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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