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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黃金地段商業地産涉訴六年未判決

  • 發佈時間:2015-04-03 00:56:31  來源:中國證券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記者 姚軒傑

  對於北京一商集團與中房京貿公司圍繞國海中心項目權益分配訴訟,北京海淀法院本已于2009年12月做出一審判決,中房京貿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案件被北京一中院發回海淀法院要求重申。因測繪機構遲遲未出測繪報告,導致該北京國資委系統有史以來爭議標的最大的案件歷經六年仍未能最終判決。

  國海中心項目起爭議

  國海中心項目位於北京市黃金地段公主墳商業中心,土地原屬於北京一商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簡稱“一商集團”)。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05年重新招標出讓,中國房地産開發集團公司和北京漢海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各持有50%股權的中房京貿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簡稱“中房京貿”)在本次招標中中標,2007年中國房地産開發集團公司持有的50%股權轉讓給北京漢海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中房京貿公司變成民營企業。

  據一商集團提供的資料,北京市國土資源局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規定:該宗地建築面積中,中標人須為一商集團建設並預留地上建築面積共計57556.32平方米以及地下總建築面積中的32%。2005年9月,一商集團與中房京貿簽訂了《建設公主墳綜合商業大廈協議》,對雙方的物業面積分配方案、違約責任等做出了詳細約定。

  一商集團相關負責人方真告訴記者:“在協議履行過程中,中房京貿單方面違約,擅自對未經分配的房産進行預售、抵債、抵押等處置,到2008年中房京貿實際處置銷售的地上建築面積及位置,已經達到按照雙方協議約定其應分得的地上建築面積,並超出約100平方米。”

  2009年2月,中房京貿卻在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提起確權訴訟,繳納訴訟費70元,擬將其已經銷售的房産重新拿來參與和一商集團的位置確權,稱自己對已經銷售面積的位置理解有誤。

  重審四年未果 一商損失巨大

  2009年12月,海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在雙方沒有就大廈分配面積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中房京貿擅自銷售房産係違約行為,中房京貿所銷售的房屋應當視為其已取得了相應面積。雙方當事人主要爭議焦點是大廈裙樓的面積分配,由於該裙樓非住宅建築,係商業經營活動場所,且一商集團係國有獨資商業企業,其主要經營範圍是以商業經營活動為主,因此一商集團對裙樓的分配具有優先選擇權,且一商集團的分配方案符合雙方協議約定,故中房京貿的建築面積分配方案本院不予採信。一審判決駁回了中房京貿要求分配裙房商業面積的請求,並將地上除東跨樓座外的全部裙樓、C座17-19層及地下相應面積裙樓判歸一商集團所有。

  一商集團認為,此判決完全符合雙方協議確立的分配原則及中房京貿銷售項目現狀。然而,中房京貿不服上述一審判決,上訴至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0年7月30日,北京一中院以“一審法院的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程式錯誤”,即確權房屋面積未經測繪為由,將案件發回海淀法院重審。

  案件發回重審後,海淀法院于2011年7月26日正式委託測繪。但至今已經近4年時間,測繪機構仍未出具測繪報告,海淀法院也一直沒有開庭審理該案。

  就測繪有無必要性、測繪工作為何至今沒有完成、案件審理為何久拖不決等問題,記者向北京市海澱區法院和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分別提出了採訪請求,但截至發稿,兩級法院均未給出答覆。記者曾試圖聯繫中房京貿董事長李小明,但未能打通電話。

  據一商集團代理律師北京海勤律師事務所主任張慶華介紹,在此期間,一商集團多次向海淀法院發函,要求限定測繪期限並敦促測繪機構儘快完成測繪工作,卻未見成效。張慶華認為,海淀法院一審判決國海中心商業裙樓的權屬,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發回重審本身就不符合法律規定;而一個簡單的房産面積測繪工作,近4年多還沒完成,不僅違反法院對鑒定機構的工作時限要求,也明顯大大超出合理期限。

  張慶華表示:“案件中雙方爭議焦點為確定取得各自房産面積的位置,而非面積數,故測繪程式並非審理之必要。法院判決確定位置後,雙方可自行委託房管部門認可的專業測繪機構進行測繪,這一工作根本無須法院主持進行。即使需要測繪,亦無須對整個項目進行測繪,因中房京貿已將A、B、D座及C座6-16層實際處分,只需對剩餘部分即裙樓和地下等進行測繪即可。測繪機構接受委託後,應在法院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測繪,而本案測繪機構竟然4年仍未出具測繪報告,顯然已遠遠超出合理期限。”

  一商集團多次催促海淀法院開庭審理該案,但海淀法院均以測繪未完成為由不予開庭審理。一商集團國有資産閒置損失巨大。

  張慶華介紹,海淀法院重新對該案收取了訴訟費,按照20億元的訴訟標的收取訴訟費,中房京貿1000多萬元,一商集團反訴繳納500多萬元。按照海淀法院的通知,一商集團及時繳納了訴訟費,但據律師去年在海淀法院最後一次核實的情況,中房京貿一直未繳納訴訟費,依據《民事訴訟法》規定,中房京貿的訴訟應當按照撤訴處理。對此一商集團感到很困惑,既然是中房京貿主動發起訴訟,卻為何不繳納訴訟費?

  張慶華認為,為了巨大經濟利益,現實中有企業通過訴訟手段博弈。本案中,中房京貿通過前期預售處置國海中心房産,已經獲取收益,又以對合同條款理解有誤提起對商業面積確權訴訟,價值幾十億元的資産,只繳納70元訴訟費,成本非常低。如果訴訟勝訴,一至五層商業面積的價值相當大,如果敗訴,中房京貿損失也不大。但是,一商集團則不一樣,鉅額資産長期涉訴不能投入使用,每天的損失都很可觀。作為北京市國資委的法律顧問,張慶華提到,這是北京市國資委系統有史以來爭議標的最大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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