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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員工覺得很冤枉

  • 發佈時間:2014-12-18 00:30:52  來源:中國證券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在剛剛舉辦的第十屆珠海航展上,國産第四代隱形戰鬥機殲-31“鶻鷹”無疑是最耀眼的“明星”之一。在飛行表演階段,殲-31展示了短距起降、空中小速度機動盤旋等多個課目,吸引了眾多目光。特別是殲-31與蘇-35在跑道上擦肩而過,更引發無數感慨。參展方特別強調,這款殲-31機型由中航工業沈飛集團自籌資金研發,尚未在軍方立項,國際軍貿市場是其主攻方向之一。

  與展翅飛翔的殲-31“鶻鷹”相比,成飛整合將成飛集團、沈飛集團殲擊機業務整合的重組計劃,卻無奈“折翼”。

  “我們覺得很冤枉,從方案本身來説,我們的重組不存在壟斷的問題。”在與投資者溝通的過程中,成飛整合一位工作人員顯得既焦慮又無奈。對於上市公司欺騙投資者的質疑,她強調:“我們肯定不想欺騙你們的。在重組過程中,我們耗費了很多的精力在努力地推進。”

  在復函國務院國資委的抄送件中,國防科工局認為,成飛整合的重組方案符合國防科技工業全面深化改革、推動軍民融合深度發展的總體要求,有利於促進軍工企業建立和完善現代企業制度,提高核心競爭力,但按照該方案實行後,將消除特定領域競爭,形成行業壟斷,建議中止本次資産重組。

  不過,成飛整合顯然不認同“壟斷”説法。一位工作人員直白地表示:“成飛集團、沈飛集團本來就都屬於中航工業集團。既然中航工業集團擁有兩家生産戰鬥機的企業不存在壟斷,怎麼通過重組注入成飛整合就變成壟斷了?”

  對於重組失敗,成飛整合總經理黃紹滸顯得非常無奈。他表示,“國防科工局是我們的主管部門,國資委需要徵求它的意見,這不是我們企業能控制的。當初拿到國防科工局的抄送件後,集團公司也做了一個月的溝通,但最後還是拿不到同意的批復。”

  按照現行的武器裝備採購體制規定,武器裝備的國內銷售必須獲得軍方軍品設計定型批准,設計定型後,軍方將開始訂貨,訂貨價格由軍方根據《軍品價格管理辦法》規定的審價機制確定。在審價制下,軍品採購價格由製造成本、期間費用和利潤三部分組成,製造成本和期間費用構成軍品的定價成本,除會計準則規定的內容外,還包括了外購專用原材料、元器件等的凈損失費用、定期試驗的凈損失費用等軍品專用費用。利潤部分一般根據産品的複雜程度、數量和技術含量等綜合考慮評估。價格審定後,一般三年復審調價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以向軍方申請調價。

  專家介紹,在軍工領域,航太、兵器、船舶等行業都有兩家央企集團,而航空行業僅有中航工業一家,因此中航工業推動旗下資産上市容易涉嫌壟斷。另外,相比于運輸機、轟炸機等大型飛機整合平臺,成飛整合此次涉及的殲擊機業務規模較大,更為敏感。“從武器裝備採購部門的角度考慮,軍工産品生産如果過於集中,一方面可能導致採購價格增加、研發動力下降,另一方面也會增加武器裝備採購體制管理的難度。”

  不過,質疑壟斷説法的意見同樣存在。一位業內人士指出,漫長的研發週期、極高的技術難度、激增的投資規模、持續的現金流保證,這些因素決定了只有最頂尖的企業才能夠承擔先進戰機的研發生産。由於戰鬥機出廠單價隨年代呈指數形式上升,新一代戰機只有在滿足費用約束的條件下盡可能達到較高的效費比才有實際意義。單純就武器裝備建設角度而言,縮減武器供應商數量、提高單個企業裝備系統設計製造的完整性,有利於統一標準和生産組織的簡單化,進而有效控制採購總成本。

  國金證券軍工行業分析師陸洲認為,一直以來,同業競爭和關聯交易是資本市場努力消除的兩大頑癥,成飛集團、沈飛集團本次聯合重組是順應了消除“同業競爭”的要求。“我們認為,聯合重組符合先進戰機研製規律和發展潮流。第四代戰鬥機時代拼的是系統整合、技術遷移、平臺整合的能力,省錢是王道,寡頭才能生存。第四代戰鬥機時代的高技術壁壘,已經無法在一個經濟體容納並支撐兩家以上的公司同時研製了,平臺化、一體化的研製路徑才是唯一正確的選擇。時至今日,中國戰鬥機研製‘抱團作戰’既有可能,更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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