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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縱公司證券價格應擔責——馬可夫斯基訴證交會案

  • 發佈時間:2014-10-27 02:09:21  來源:中國證券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案例發生在上世紀90年代初,由於操縱公司證券價格,並拒絕接受全美證券商協會(NASD)的調查談話,馬可夫斯基和裏奇被NASD全國裁決委員會(下稱“NAC”)處罰,馬可夫斯基等不服,隨即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下稱“SEC”)提起上訴。SEC認定,馬科夫斯基不僅違反了對其公司庫存的限制協議,而且未能配合NASD的調查。之後,馬可夫斯基和裏奇申請司法審查。巡迴法院認為馬可夫斯基等操縱證券市場,違反了《NASD行為守則》,因此維持NAC的處罰。

  馬可夫斯基是環球美國有限責任公司(下稱“環美”)的董事長、首席執行官和大股東。環美是一家NASD會員公司,專門從事新興增長型公司的業務。裏奇是環美的交易員。1990年6月,環美承銷了山峰公司的首次公開發行。山峰公司是阿拉斯加州的一家公司,生産伏特加酒。山峰公司IPO後,環美取得了山峰股票的支配地位,其交易量佔山峰公司證券買賣交易額的絕對多數。

  從山峰公司1990年6月首次公開發行到1991年1月關閉,環美通過對山峰公司的證券高價競購、收購多餘的證券庫存,阻止其他投資人出售等方式支撐了山峰公司證券的價格。但當環美于1991年1月關閉時,山峰公司證券的價格一天之內暴跌大約75%。

  1998年7月, NAC認定,馬可夫斯基和裏奇在山峰公司問題上的所作所為違反了《1934年證券交易法》,同時也違反了《NASD行為守則》。NAC特別認定,馬可夫斯基和裏奇從事了操縱、欺騙和欺詐行為,公佈了非真實報價。NAC同時認定,馬可夫斯基違反了環美的限制協議的條款,而且其拒絕接受NASD的調查談話。

  因此,NAC公開譴責馬可夫斯基和裏奇,並禁止二人再與NASD的任何會員有任何交往,同時兩人分別被罰款30萬美元和25萬美元。

  二人對處罰表示不服後,向SEC提出上訴。SEC確認了NAC採取的懲戒行為,馬可夫斯基等操縱證券市場,違反《10b-5規則》,導致公佈“非真實”投標報價,違反《NASD行為守則》,要求馬可夫斯基等承擔相應責任,並駁回了馬可夫斯基等要求復議的動議。之後,馬可夫斯基和裏奇申請司法審查。

  巡迴法院經審理維持SEC的命令。

  (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供稿,翻譯原文見《美國投資者保護經典案例選編》,法律出版社2014年7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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