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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證券交易所發佈《優先股業務試點管理辦法》

  • 發佈時間:2014-10-25 23:31:16  來源:上交所網站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為了落實和規範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上交所”)優先股業務試點,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優先股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46號)、證監會《優先股試點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7號)(以下簡稱“《試點辦法》”)及相關規定,上交所近日發佈了《上海證券交易所優先股業務試點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是介於上交所基本業務規則與一般實施細則之間的特別規定,設總則、上市、交易、轉讓、資訊披露、其他事項及附則7章,共46條,自發佈之日起實施。

  《辦法》的主要特點有:一是立足優先股的特點和規律。優先股是獨立於普通股的類別股票,又具有一定債券屬性,在上市、交易、轉讓、資訊披露等方面,相對普通股業務和債券業務均有其特殊性。《辦法》針對優先股業務運作的特點和規律,對優先股業務進行了專門的特別規定。二是滿足優先股業務運作的基本需要。優先股是創新産品,沒有實踐經驗,業務比較複雜,《辦法》按照輕重緩急和先易後難的原則,以滿足優先股業務運作的基本需要為目標,系統地規定了優先股運作的主要業務環節,將優先股業務落地。對於短期內不會出現或現階段難以把握的事項,《辦法》僅進行原則規定,待今後根據實踐情況逐步補充完善。三是注意與現行業務規則的協調。優先股有著與普通股同樣多的業務環節,《辦法》著重規定優先股不同於普通股業務的特殊點。能夠適用現有普通股或債券業務規則的,《辦法》儘量不作重復,明確按照或參照上交所有關規則執行。

  《辦法》的主要內容包括以下方面:一是在上市方面。規定了優先股的上市條件,在參考和測算上交所上市新股、債券最低流通量的基礎上,要求優先股公開發行後實際募集資金總額不少於人民幣2.5億元,核心是保持最低上市流通量,抑制炒作,防範風險;優先股的風險警示、暫停上市、恢復上市、終止上市和重新上市,除《辦法》規定的股權分佈和市場指標等特殊情形外,與普通股保持一致,參照上交所《股票上市規則》執行。

  二是在交易方面。上市優先股採取競價交易方式;上市首日和日常交易設置10%的價格漲跌幅限制;優先股交易資訊單獨顯示,不納入上交所有關普通股的指數計算;優先股異常波動情形採用特殊的認定標準。

  三是在轉讓方面。上交所將安排專門的技術平臺,為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優先股,以及非上市公眾公司首次公開發行普通股同時非公開發行的優先股提供轉讓服務。規定了優先股轉讓的申請程式、申報方式和成交方式;參與主體為符合證監會規定的合格投資者,同次核準發行且條款相同的優先股轉讓後持有人不得超過200人,規定了會員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職責。

  四是在資訊披露方面。《辦法》針對與優先股交易或轉讓價格密切相關的事項,對定期報告、臨時報告的資訊披露義務提出了要求;規定了優先股表決權恢復、贖回、回售及轉股等需要履行的提示性公告和相關資訊披露義務;除普通股股權分佈連續20個交易日不具備上市條件外,優先股轉讓原則上與普通股聯動暫停轉讓/停牌或恢復轉讓/復牌。

  五是在其他事項方面。優先股使用獨立代碼段進行交易或轉讓,區別於普通股;明確了優先股的收費問題;優先股的公開發行準用《滬市股票上網發行資金申購實施辦法》等現行規定執行;明確了違反《辦法》規定的監管措施或紀律處分。

  按照中國證監會《試點辦法》的規定,上交所將成為優先股業務試點的重要場所。上交所十分重視優先股業務試點,對優先股業務試點的相關問題進行了認真研究,深入論證,並徵求了相關市場參與人的意見。在制定業務規則的同時,上交所對優先股試點涉及的業務流程進行了全面梳理,對技術系統進行了相應開發,基本可以滿足優先股業務試點的需要。

  日前,浦發銀行廣匯能源等上交所上市公司公告了發行優先股的預案。需要指出的是,優先股是我國資本市場的一項重大改革創新,産品新穎,機制特殊,業務複雜,目前尚難以預判實踐中可能出現的所有困難和問題。在試點中,各市場參與人可以針對優先股業務規則、流程等相關事項,向上交所進行詢問和溝通,上交所做好解答和服務。上交所將密切關注優先股業務試點,及時總結試點經驗,不斷改進和完善優先股業務試點規則,履行好優先股試點的組織交易、市場管理等職能,努力確保優先股業務試點平穩、有序開展。

  新聞來源:上海證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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