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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做好債券風險警示及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相關工作的通知

  • 發佈時間:2014-09-02 23:31:02  來源:上交所網站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上證函〔2014〕433號

  各市場參與人:

  根據《關於對公司債券實施風險警示相關事項的通知》(上證發〔2014〕39號,以下簡稱“《通知》”)和《上海證券交易所債券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暫行辦法》(上證發〔2014〕40號,以下簡稱“《適當性管理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將於9月1日開始對相關債券實施風險警示及進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符合《通知》第一條規定的公司債券,本所可以對其實施風險警示。實施風險警示後,個人投資者需符合《通知》第三條之規定,並通過本所債券專區申報為風險債券合格投資者後,方可開通買入風險警示債券的許可權。

  二、對於《適當性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普通投資者不能買入的公司債券,投資者需符合《適當性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九條之規定,並通過本所債券專區申報為專業投資者後,方可開通買入這類公司債券的許可權。

  三、根據《IS101上海證券交易所競價撮合平臺市場參與者 介面規格説明書1.26版_20140701》,本所將通過産品資訊(cpxxMMDD.txt)介面,增加債券風險警示和債券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標識,供參考使用。

  四、各會員單位需在8月15日前,通過本所會員/機構專區線上填報債券風險警示及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業務、技術準備情況。

  五、各會員單位未按照《通知》和《適當性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履行客戶管理責任的,本所在對違規交易當事人採取監管措施或施予紀律處分的同時,可以對相關會員單位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或者施予紀律處分。

  特此通知。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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