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金融改革落到實處”以何種機制實現
- 發佈時間:2014-08-25 00:31:25 來源:中國證券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中指出:深化經濟體制改革要“緊緊圍繞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而展開。這給以商業銀行存貸款為主體的間接金融體系提出了一個值得深思的問題:就中國金融體系改革的取向而言,是要繼續發揮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在配置金融資源方面的決定性作用,還是要通過金融體制改革逐步形成發揮金融市場在金融配置資源方面的決定性作用?如果是前者,那麼不僅金融體制改革的方向並不符合市場機制的要求,而且金融體制機制與實體企業的要求將更加漸行漸遠,經濟與金融之間的不協調(乃至矛盾)將在運作中進一步擴展。如果是後者,那麼金融體制改革的一個主要目標將是弱化乃至改變商業銀行存貸款為主體的間接金融體系,建立以“直接金融為主、間接金融為輔”的新的符合市場機制要求的新體系。這一體系有兩個基本要求:一是實體企業融資成本降低落到實處的同時,資金供給者的金融財産收入明顯提高;二是金融機構為自己服務的比重明顯降低。以這兩個要求來度量,近年來中國已推出的各項金融改革措施,難以為繼。實踐中的突出現象是,2012年12月以後,中央明確提出了要降低實體企業的融資成本和金融機構為自己服務的比重,但迄今,實體企業的融資成本不僅沒有降低反而繼續提高,金融機構為自己服務的比重不僅沒有降低反而繼續提高。這凸顯了現存金融體制的弊端。
首先,從利率市場化改革來看,2013年7月20日,中國人民銀行出臺了《關於進一步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提出要“全面放開金融機構貸款利率管制”,取消金融機構貸款利率0.7倍的下限、取消票據貼現利率管制和取消農村信用社貸款利率2.3倍的上限。對此,有觀點強調,這是存貸款利率市場化改革的里程碑事件,它標誌著存貸款利率中90%以上已經市場化,只需要將存款利率上限放開,中國的存貸款利率市場化改革就完成了。但實際上,這不過是將存貸款利率“去行政化”與存貸款利率市場化混淆的結果。
存貸款利率原本屬於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根據存貸款市場供求狀況而自主定價的範疇。由央行定價就屬於政府給企業範疇,它是違反市場機制要求的。在“通知”中使用了“放開”和“取消”兩個用語,可知“開放”不是“取消”。事實上,中國人民銀行在貸款方面管控的是“貸款基準利率”,但“通知”中對此沒有絲毫提及。按此邏輯,在放開存款利率上限後,它依然可以運用行政機制管控存款基準利率。因此,存貸款利率的行政化機制並不因為放開上限和下限而根本改變。在任何一個完全競爭市場中,價格應由供求雙方的三項競爭而形成。但在中國存貸款市場中,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處於賣方壟斷地位。即便存貸款利率完全“去行政化”了,以實體企業和城鄉居民為主的存款人和借款人在存貸款市場上與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依然難以展開有效競爭。如果在拉存款大戰中,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吸收資金的成本提高,那麼,它們完全可以選擇“高進高出”的經營策略,將這些成本轉嫁給借款人,結果是實體企業融資成本更加提高。存貸款利率市場化改革客觀上要求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實現業務轉型,但2008年以來,它們集中在存貸款方面的業務總量並沒有減少,每年10萬億元以上的存款數額增加意味著,有著3000億元以上(按照存貸款凈利差3個百分點計算)的新增營業收入。2013年的M2-M0餘額是2007年的2.81倍,這意味著2007年之後的6年間,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創造的派生存款比2007年之前48年增加了1.81倍。存貸款利率市場化作為中國金融改革中的關鍵性舉措,是一個“五位一體”工程,它需要同時解決貨幣政策調控機制從直接調控向間接調控轉變、存貸款利率由市場機制形成、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業務轉型、金融市場向實體企業和城鄉居民開放、實體企業融資成本降低和城鄉居民金融財産收入提高等五個相輔相成的問題。但多年實踐看,這“五位一體”問題的解決似乎並無實質性進展。
其次,從存款保險制度來看,改變由政府信用隱性擔保的存款機制是市場機制的內在要求,就此而言,實行存款保險制度是一個必然趨勢。但在嚴重缺乏可選擇的金融産品條件下,廣大城鄉居民和實體企業的鉅額資金被迫以存款方式進入金融體系,同時在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繼續實行“存款立行戰略”的條件下,貿然實行存款保險制度,不僅可能給存款人(主要是實體企業和城鄉居民)造成政府甩包袱的錯覺,而且可能因存款搬家引致一部分小微型存貸款金融機構陷入經營困境,引發區域性金融風險。一項好的改革舉措,需要有一個好的實施條件。要推進存款保險制度的實施,需要先開渠解決100萬億元存款的資金分流機制,以降低“堰塞湖”壓力。
再次,從資本賬戶開放來看,經過35年的改革開放,就外商直接投資而言,中國的資本賬戶已大致開放(開放度甚至超過了日本、南韓等),目前尚未開放的項目主要集中在“金融交易賬戶”方面。儘管一些人多年來積極努力地要求推進中國金融交易賬戶開放並認為“條件已經成熟”。但事實上,在下述兩個條件未形成的背景下,金融交易賬戶即便對外開放了,也無海外非居民進入中國金融市場展開交易的可能性(它意味著金融交易賬戶事實上並沒有對外開放)。這兩個條件是:第一,可交易的金融産品。在缺乏可供海外非居民交易的金融産品的條件下,海外非居民實際上不可能進入中國金融市場展開金融交易活動。一個突出的現象是,中國境內實體企業和城鄉居民除了將資金用於存款就很少有他們進行金融投資的金融産品。這一條件決定了,中國境內並無富餘的金融産品可供海外非居民進行金融投資。第二,金融産品價格體系的基本穩定且可預期。在匯率、利率依然受到行政機制嚴重影響且國債收益率曲線還難以有效形成的條件下,中國金融産品的價格體系建立在不成熟的市場基礎上,很難説得上穩定,也很難為各類市場投資者所預期。這不僅大大增加了海外非居民的投資風險,而且大大增加了他們理解中國金融市場運作趨勢從而把握金融投資分寸的難度。在此背景下,對於已經熟悉國際金融市場投資運作的海外非居民而言,有什麼理由非到中國金融市場中冒險進行所不熟悉的金融投資運作?因此,要實現金融交易項目的對外開放,需要先解決金融市場的對內開放,使廣大實體企業和城鄉居民能夠自由進入金融市場發行、購買和交易金融産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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