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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債券應回歸直接金融

  • 發佈時間:2014-08-25 00:31:19  來源:中國證券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以公司債券為引領,推進金融體制改革、走出經濟運作難局,關鍵在於使公司債券回歸直接金融。公司債券回歸直接金融的含義是,公司債券由發行人(公司)直接向城鄉居民和實體企業發售,改變由表2所示的主要由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購買(從而公司債券成為間接金融産品)的狀況。2014年5月6日,國家開發銀行通過工商銀行櫃檯向社會大眾發售1年期債券、票面利率4.5%,既明顯低於此前在上交所發行的5年期、票面利率5.84%的水準,又明顯高於1年期存款3%的利率水準,由此,邁開了債券直接向城鄉居民和實體企業發售的步伐。

  市場是以産品為交易對象所形成的交易關係。有多少種可交易的産品,就有多少種市場劃分;介入市場的交易主體、交易制度、交易價格以及其他相關設施也都圍繞交易對象而展開,因此,産品(或交易對象)在市場中佔據基礎性地位。從各種金融産品的實施條件和經濟功能等方面對比角度看,以公司債券為引領金融體系改革、走出經濟運作難局的主要抓手,有著較為明顯的優勢:第一,1994年《公司法》第五章就已對公司債券的發行做出了最基本的規定,2005年在修改中雖然將其中的一部分內容移到了《證券法》中,但相關條款依然是具體充分的。第二,公司債券作為直接金融産品有著充分的共識,不論是教科書還是西方實踐都已給人們以明確的結論,因此,爭議不大。第三,經過20多年的股票市場發展,一方面投資者的投資風險意識已大大提高,公司債券的風險低於股票,所以,資金供給者(存款人)有著更容易接受的市場空間;另一方面,發行人公開資訊披露制度已日臻完善,可以直接借鑒發股的資訊披露機制來完善發債的公開資訊披露制度。第四,中國迄今沒有任何制度規定説,公司債券不能向實體企業和城鄉居民發行銷售,因此,並無直接可見的制度障礙。

  公司債券回歸直接金融過程中,需要著力解決好幾個方面的問題:第一,實行公司債券發行的註冊制。面對中國境記憶體在的“五龍治水”狀況,應出臺統一的公司債券發行制度,將分別由國家發改委、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中國銀監會和中國保監會等審批發行的各種名目的經營性機構債券統一為“公司債券”。同時,按照註冊制所要求的資訊公開披露規定和審核程式,實行全國統一的公司債券發行的註冊制。第二,為了降低公司債券的發行風險,可以考慮選擇地方性實體企業的公司債券在本區域內直接向本區域實體企業和城鄉居民發行的方式。換句話説,並非所有的公司債券都要採取全國性發行方式。第三,為了降低公司債券的發行銷售成本,同時,也為了擺脫公司債券發行受金融機構網點制約,應積極探討利用網際網路渠道發行公司債券的方式。第四,建立公司債券“發行失敗”制度。受多方面因素影響,各個公司發行的債券並不一定每期都成功。為了保障投資者的權益,同時,也為了提高公司債券發行的品質,應當對那些在發行期限內不能按照預期發售數額充分發行公司債券的行為進行制約,建立公司債券的發行失敗制度。例如,某公司預期發行1億元面值的債券,但在發行期內實際發行銷售數額不足7000萬元,由此,根據制度規定,界定為發行失敗,要求發行人全額回購此期已發行在外的債券,償還投資者本息。第五,強化對發債人的資信評價機制。公司債券作為金融市場的信用産品,需要一系列機制對信用能力進行維護,其中,發債人的資信評價是一個不可或缺的重要機制。鋻於中國境內的資信評價機制並不成熟,所以,在公司債券發展過程中,資信評價機制也需要經歷一個逐步發展成熟的階段。

  公司債券交易機制的建立,是保障公司債券發行的基礎性條件。從交易成本最低和交易便捷程度最高出發,應積極推進以網際網路為平臺的電子交易系統建設,其中包括:第一,建立公司債券交易的無形市場機制。證券交易所等有形市場有著較高的經營運作費用,這些費用通常需要通過證券交易收費予以補償,在管理運作中,證券交易所等有形市場有著擴大證券交易量和推高交易價格的內在追求。公司債券屬於固定收益證券範疇。如果投資者每交易一筆公司債券就需按照交易額繳納一筆費用,那麼兩個現象就將發生:一是交易量(從而交易的活躍程度)降低,即投資者為了獲得公司債券票面所規定固定收益,在連續交易(從而不斷繳費)和減少交易(從而保障收益)之間,只能側重選擇後者;二是交易價格降低,即在每日連續的交易過程中,公司債券每年根據固定利率所獲得的利息收益將僅夠支付交易費用,同時,公司債券的交易價格在一年的時間延續中也將呈逐步下行之勢。這兩種現象與證券交易所的內在要求有著明顯矛盾。一個較好的解決方案是,擺脫有形市場的局限,利用網際網路的電子交易平臺,實現論筆數收取低額交易費用的方式,有效降低投資者的交易費用,同時保障公司債券的順利發行。在這方面,可以充分借鑒美歐國家已有的成熟技術和經驗。第二,積極推進第三方的資信評價機制形成。在公司債券連續性交易中,隨著期限變化、發債公司的經營運作情況變化和宏觀經濟運作狀況變化等,有必要對各只公司債券的資信狀況進行重新評價,以供投資者的投資運作參考。第三,強化資訊服務和媒體監督作用。在發債公司根據制度規定進行資訊公開披露的基礎上,利用網際網路的大數據雲計算等功能,擴展諮詢服務和媒體監督程度,給投資者的投資運作以更多資訊參考,促使公司債券交易市場走向成熟。第四,落實公司債券的退市機制。公司債券退出交易市場有著多種情形,既有到期兌付退市的,也有發債公司主動要求退市的,還有因達不到入市條件而退市的,對此,應在制定交易規則中就予以明確,並隨著交易市場的發展而進一步完善。

  切實落實到期兌付,是保障公司債券市場順利發展的又一基礎性條件,為此,需要解決好三個問題:第一,避免運用行政機制,強制進行剛性兌付。剛性兌付雖然有利於保障公司債券持有人的利益,但容易損害市場機制的貫徹,給投資者造成公司債券投資無風險的錯覺,不利於公司債券市場的健康發展。第二,落實《破産法》。在眾多發債公司中,有一些公司受各種因素影響,不能履行到期償付本息的現象是可能發生的。對此,一方面需要加強對公司債券投資者的風險教育,提高他們防範公司債券風險的能力;另一方面,當某些發債公司不能履行到期償付本息義務時,應根據《破産法》的相關規定,堅決實施破産清算,以改變發債公司的“發債無風險”的僥倖心理,使其他公司的發債更加謹慎,維護市場信用秩序。第三,積極推進債權收購市場的發展。在中國,長期以來公司並購主要採取股權並購的方式。但在西方國家,從19世紀起債權並購就是一個突出的現象。債權並購不僅成本遠低於股權並購,而且對維護公司債券市場的健康發展有著一系列積極重要的功能。一方面債權並購迫使發債公司謹慎發債,避免因不能償付到期債務而引致公司被並購;另一方面,債權並購迫使發債公司嚴格履約,避免陷入被並購和破産的兩難選擇;再一方面,債權並購有利於拓展商務活動中借貸策略,使得債權人有了更多的商業謀略選擇,促使債權債務關係更加嚴格更加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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