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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公司將迎評級大考

  • 發佈時間:2014-08-15 01:22:29  來源:中國證券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記者 劉夏村

  信託公司“分類經營”的標準是什麼?新版《信託公司監管評級與分類監管指引》將給出更為明確的答案。

  近日,2014年版《信託公司監管評級與分類監管指引(修訂稿)》已下發部分信託公司,開始徵求意見。據悉,這份從去年起就開始修訂、經過幾次較大變動的新版文件,對於此前備受關注的“分類經營”設定了明確的評價標準。業內人士認為,該文件除了對信託公司的經營範圍産生影響外,還將結合新的凈資本管理辦法等規定,對信託公司的業務開展産生一定引導作用。

  三大評級因素

  這份尚在徵求意見中的文件顯示,信託公司的監管評級主要包括風險管理、資産管理及合規管理三方面。監管機構以審慎監管為基本原則,開展單項要素評級和綜合評級。

  其中,單項要素的評級結果根據定量指標和定性因素的得分情況劃分為1-6級。綜合評級以合規管理要素為前提,統籌考慮資産管理和風險管理要素的評級結果。綜合評級根據各要素的重要性和級別情況確定為1-6級,每個級別分別設A、B、C三檔。

  具體而言,風險管理要素主要評價信託公司治理結構的合理性、內控機制和風險管理體系的有效性、資本管理情況以及信託業務的風險管理情況等方面;資産管理要素主要評價信託公司的綜合經營能力、信託業務經營和盈利能力、研發與創新能力、行銷能力及公司聲譽管理能力等方面;合規管理要素主要評價信託公司合規管理體系的建設,對相關法律法規、公司制度和信託文件遵守的基本情況,以及是否存在因違法違規行為被採取監管措施、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等情況。

  評級結果的運用則備受信託業內關注。這份文件顯示,評級結果應當作為衡量信託公司風險程度的主要依據,應當作為監管規劃和合理配置監管資源的主要依據,應當是監管機構採取監管措施和行動的主要依據。

  體現“分類經營”理念

  多位信託公司高管認為,前述評級結果的運用體現了“分類經營”的監管理念。

  按照這份徵求意見文件的規定,對綜合評級結果為1級或2級的信託公司,在新業務開展等市場準入方面給予鼓勵和支援;對綜合評級結果為3級的信託公司,根據公司的實際風險狀況,在新業務開展等市場準入方面進行相應的監管指導;對綜合評級結果為4級的信託公司,必要時可在高管人員任職資格、新業務開展等市場準入方面進行限制;對綜合評級結果為5級的信託公司,必要時可採取限制公司部分或全部業務、暫停業務、要求公司進行重組或建議更換高級管理層等監管措施;對綜合評級結果為6級的信託公司,可以採取責令暫停業務、責令調整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限制分配紅利和資産轉讓、責令控股股東轉讓股權或者限制有關股東的權利等措施,對已經無法採取措施進行救助的,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啟動市場退出程式。

  某南方信託公司高管認為,這一新規將對評級靠後的信託公司影響比較明顯。有信託公司高管認為,這一文件除了對信託公司開展業務範圍産生影響外,還將結合新的凈資本管理辦法,對信託公司的業務開展産生引導作用。據該人士介紹,新的風險資本計提比例將與前述評級結果掛鉤,評級低者,計提比例則高,這將使一些信託公司面臨凈資本充足率不達標的問題,自然會對其業務結構以及股東增資等方面産生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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