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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臺食品生産經營者自查管理辦法

  • 發佈時間:2016-05-03 06:32:00  來源:甘肅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蘭州訊(記者宜秀萍)日前,《甘肅省食品生産經營者自查管理辦法》出臺,5月1日起實施。辦法明確,食品生産經營者是食品安全自查的法定主體,需建立健全本單位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可自行完成自查工作,也可委託第三方審查評價機構組織開展自查工作。自查頻次,常規性自查原則上每月不少於一次,如遇特殊情況,隨時開展專項自查,特殊食品生産企業需定期提交自查報告。

  辦法規定,食品生産經營者應定期對食品生産經營活動按要求開展自查並填寫自查表,做好相關記錄。自查分為常規性自查和專項自查。常規性自查是指食品生産經營者對食品生産經營過程中執行法律、法規、標準、規範及管理制度等情況開展的全面檢查,內容主要包括:食品生産經營許可條件保持情況;食品安全管理機構和人員履責情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和落實情況;生産經營場所、設施和設備衛生安全及使用運轉狀況等。(轉3版)

  (接1版)當出現以下食品安全問題時,如消費者投訴、存在較為集中食品安全問題的;涉及行業共性食品安全問題的;監管部門在案件查處、監督檢查中發現問題的;監督抽檢不合格或被約談告知食品存在安全風險隱患的,食品生産經營者應當立即開展專項自查。

  辦法明確,在自查過程中發現食品安全問題的,食品生産經營者應當立即採取措施整改,整改時間原則上不超過7個工作日,特殊情況可延長整改時間;發現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應當立即自行停止食品生産經營活動,並及時向轄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和其他專供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生産企業自查情況,原則上應當每季度向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自查報告。對食品生産經營者開展自查,主動發現問題並及時整改,涉及行政處罰的,依據《行政處罰法》相關規定可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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