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評不能走過場
- 發佈時間:2016-04-25 03:00:20 來源:經濟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近日,常州外國語學校污染事件引發持續關注。公眾在關心孩子們健康的同時,對於環評的質疑是最多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是防控污染的一道重要閘門。這一事件提醒我們,環評絕不能缺位,更不能走過場。
2003年9月起施行的《環境影響評價法》明確規定,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法律規定的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後未予批准的,該項目審批部門不得批准其建設,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然而,長期以來,規劃環評“編而不評”“未評先批”“評而不用”、建設項目“未批先建”“擅自變更”“未驗先投”等現象屢禁不絕。一些地方急功近利,一些規劃和項目“先上車後補票”,這既是環境污染、生態破壞和突發環境事件的罪魁禍首,也是佈局混亂、産能過剩、開發無序的主要原因。
要讓環評發揮應有的作用,需要從幾個方面發力。
首先,加大執法力度,讓違法者付出沉重代價。對於一個項目來説,環評是前端控制,對環境違法行為加大處罰力度是後端手段,二者都不可缺少。《環保法》明確規定,對於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開發利用規劃,不得組織實施;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對違法者必須依法處罰,對背後的利益鏈條應該查清,對違規者應該嚴肅問責,從而發揮警示作用。
其次,加快“紅頂仲介”脫鉤進度,讓環評機構真正獨立公正。要確保環評的權威性和公正性,必須徹底割斷環評機構與審批部門的臍帶,讓其回歸獨立性,嚴防“裁判員”利益部門與“運動員”環評機構變成“自家人”,堵塞潛在的利益輸送渠道。“紅頂仲介”腳踏“政府”和“市場”兩隻船,與政府部門有著扯不斷、理還亂的複雜關係。環保系統環評機構只有真正脫鉤,才能獨立客觀公正,不為某些地方政府、建設單位背書。
第三,加大對環評結果的公示,讓環評結果真正落地。由於利益驅動,一些單位無視環評結果,先建設後補環評,有些環評結構的評估結果得不到重視。應加大資訊公開的力度,對在建的重大項目公示進度,讓廣大群眾參與到環保監督中,一旦發現不環評先建設的項目積極舉報,跟進不符合環評要求的整改進度和措施。充分的資訊公開能使公眾時刻關注自身的環境權益,從而主動監督建設方、評價機構、審批機關,進而最大限度地保障環境影響評價結果的真實、客觀和公正。
環評旨在“事前預防,源頭控制”,是生態文明制度體系的重要一環。在規劃和建設中,環評不應也不能缺位,更不能走過場。只有各方重視,加快環評制度改革,才能讓環評發揮應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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