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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市行撤字[2016]20號

  • 發佈時間:2016-04-21 14:30:47  來源:住建部網站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許健梅:

  經調查核實,你隱瞞不在所申請註冊單位工作的事實,存在提供虛假材料,以欺騙手段取得一級建造師註冊證書的行為。我部于2016年2月26日向你發出了《住房城鄉建設部撤銷行政許可意見告知書》(建市行撤告字[2016]20號),並於2016年3月22日送達給你。你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向我部提出書面陳述、申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九條和《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三十四條之規定,我部決定撤銷你一級建造師註冊執業資格,且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建造師註冊。請你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一級建造師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到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辦理相關手續。

  如對本決定不服,你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6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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