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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智慧財産權就是保護創新

  • 發佈時間:2016-04-20 07:16:00  來源:中國青年報  作者:趙勇 孫銳  責任編輯:羅伯特

  林肯曾説過:“專利制度就是給天才之火,澆上利益之油。”智慧財産權是人才創新智力成果最科學、最完整、最核心的體現,智慧財産權制度是保障創新者權益、激發創新創造活力、促進創新人才成長和發展的基本制度。

  當前,全世界188個國家建立了智慧財産權制度,國際重大的經濟貿易活動中,如世界貿易組織(WTO)、跨太平洋夥伴關係協定(TPP)、跨大西洋貿易與投資協議(TIPP)等世界性或重要區域性經濟貿易協定中,智慧財産權都是熱點議題,並成為國際間合作的重要準入規則。

  世界發達國家高度重視智慧財産權的設計和安排

  為激勵創新,在經濟全球化過程中佔據競爭優勢,許多國家都將智慧財産權政策與人才培養緊密結合,充分發揮智慧財産權在高層次創新型人才培養和發展中的關鍵作用。

  美國在建國之日,就將以專利為代表的智慧財産權制度寫入了憲法。近年來,美國通過不斷完善其智慧財産權制度,制定了拜杜法案、貿易法和關稅法等配套的法律政策體系,以及聯邦巡迴上訴法院等制度安排,使科技、經濟與法律的有效銜接,保證人才發明創造的精神和物質權利,激勵了愛迪生、福特、喬布斯等一代又一代科技人才穩定、持續地創新,保證了美國成為世界頭號科技、經濟、貿易和文化強國。

  英國是智慧財産權制度建立最早的國家之一。該國在1624年頒布《壟斷法》,極大地激勵了瓦特等眾多人才的創新熱情,催生了以蒸氣機和動力機械為代表的第一次工業革命,使英國崛起為世界頭號強國,並對創意文化産業、新興資訊産業等全面創新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哈利·波特”系列小説的作者J.K.羅琳憑藉版稅收入身價10億美元,一度成為盡享殊榮、財産超過英國女王的女首富。

  日本建立了“智慧財産權立國”的基本國策,制定《智慧財産權基本法》,成立智慧財産權上訴法院,加大智慧財産權保護和運用力度。上世紀90年代日本經濟停滯發展,人才創新動力不足。為此,內閣增設智慧財産權戰略總部,首相親任部長,全體內閣人員參加,制定相關法律,建立相關機構,力圖保證日本走出“失落的十年”。此後十餘年間,日本諾貝爾獎獲得者增加了13位,而之前100多年間僅有9位。

  除此之外,南韓、新加坡、印度、南非等國家也紛紛推出智慧財産權戰略,制定中長期規劃,成立協調管理機構等,促進智慧財産權保護和運用,激勵人才創新。

  健全智慧財産權制度體系,激發創新活力

  自我國智慧財産權制度建立以來,我們在智慧財産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服務和國際交流等方面,取得了重要進展。專利、商標申請量多年世界第一,國際PCT專利全世界第三,版權等文化創意産業産值已達GDP的4%左右。但是,當前智慧財産權工作距離創新驅動發展、建設世界人才強國的目標要求還有較大距離。

  為保護、推動和激勵各類人才創新創業、建設世界人才強國,《國家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特別提出要“實施智慧財産權保護政策”。2015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若干意見》,進一步提出要制定、實施智慧財産權保護政策40余項政策措施。據不完全統計,2015年以來,中央和國務院出臺的含有智慧財産權內容的政策文件50多件。為了進一步加強智慧財産權制度建設,進而發揮其激勵人才、保護創新、引領發展的作用,未來應該著重在以下幾個方面重點推進相關工作:

  首先,加快推進創新成果的三權改革。一方面要推動科技成果的産權化,探索知識、技術、管理、技術等要素可産權化的實現途徑,另一方面要解決好科技成果和智慧財産權的所有權、處置權和收益權的三權問題,處理好國家與單位、單位與發明人、權利主體與廣大社會公眾之間的平衡關係,使創新人才創新有所得,甚至“一夜致富”。

  其次,建立更加嚴格的智慧財産權保護制度。我們一方面要發揮司法保護的主導作用,完善智慧財産權保護相關法律,完善權利人維權機制,合理劃分權利人舉證責任,提高損害賠償標準;另一方面,要完善快速確權、維權的方式手段,著力解決確權時間跨度長、維權成本高、侵權賠償低、懲處執行難等問題,從根本上解決人才創新成果得不到保護,創新積極性不高的問題。

  再次,要形成高效的智慧財産權治理體系。要進一步解決好目前智慧財産權管理體制方面存在的多頭分散、效率不高的問題。在有條件的地方設立智慧財産權運用與保護綜合改革試驗區,開展智慧財産權統一管理和保護試點,探索建立智慧財産權綜合管理體制。探索建立國家智慧財産權戰略委員會,統籌協調國際國內智慧財産權重大事項,研究和制定重大戰略政策。

  然後,大力推進智慧財産權市場化建設。大力發展智慧財産權質押融資、證券化等智慧財産權金融市場平臺,加強智慧財産權運營和交易平臺建設。加快發展智慧財産權服務業,建立企業、高校院所、智慧財産權服務機構協同創新模式,暢通創新成果轉化孵化渠道,提高人才創新收益。

  此外,建立智慧財産權資訊共用機制,加強智慧財産權公共服務建設,便利人才和廣大社會公眾知曉和使用智慧財産權資訊。建立重大經濟科技活動智慧財産權分析評議制度,實施産業規劃類、企業運營類等專利導航項目,促進智慧財産權資訊與科技、經濟、産業資訊互聯互通,節省人才創新成本。

  最後,增強智慧財産權國際影響力。我們要進一步研究國際智慧財産權規則,主動參與相關制定和修訂工作,開展“一帶一路”智慧財産權前瞻佈局,發揮智慧財産權在技術進出口、産業佈局、資源引進和經貿談判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建立海外高層次人才發現引進和使用中的鑒定機制,維護我國企業和人才的海外權益,為企業“走出去”和人才“引進來”保駕護航。

  (作者單位:國家智慧財産權局人事司、中國人事科學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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