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發佈《民用核安全設備目錄(2016年修訂)》及有關解釋説明的通知
- 發佈時間:2016-04-11 15:30:36 來源:環保部網站 責任編輯:羅伯特
各有關單位:
根據《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的規定,我局對2007年12月29日公佈的《民用核安全設備目錄(第一批)》進行了修訂,現將《民用核安全設備目錄(2016年修訂)》(以下簡稱目錄,見附件1)及《關於〈民用核安全設備目錄(2016年修訂)〉的解釋和説明》(見附件2)予以發佈,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於新增民用核安全設備
(一)從事相應活動的截止日期
截至2017年6月30日,未取得我局頒發的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無損檢驗許可證或境外單位註冊登記確認書的單位,不得繼續從事相應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無損檢驗活動。
(二)許可證申請單位模擬件製作要求
1.近五年內有良好供貨業績或者正在執行供貨合同的申請單位,原則上可不進行模擬件試製,但應提交業績及樣機鑒定詳細資料。
2.已通過省部級以上機構組織的樣機鑒定但近五年內沒有供貨業績的申請單位,原則上應進行模擬件試製,除非能證明所完成的樣機鑒定過程和結果完全滿足核安全法規、標準規範和技術文件要求。
3.其他申請單位應按要求進行模擬件試製。
(三)核燃料迴圈設施後處理廠專用核安全設備
現有民用核安全設備持證單位可按照“核安全2級覆蓋放化1級、核安全3級覆蓋放化2級、1E級設備等效”的原則,開展相同設備類別核燃料迴圈設施後處理廠專用核安全設備活動,無需單獨提出申請。
二、關於原有民用核安全設備
我局將根據修訂後的目錄對現有民用核安全設備持證單位許可範圍進行統一調整併發布,在此期間各單位可依據原許可範圍開展活動。
三、關於暫未納入目錄監管的核安全設備
核設施營運單位應切實加強有關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無損檢驗、調試、運作等全過程品質管理和過程式控制制,並對其使用和運作安全承擔全面責任。
附件:1.民用核安全設備目錄(2016年修訂)
2.關於《民用核安全設備目錄(2016年修訂)》的解釋和説明
國家核安全局
2016年4月7日
抄送:環境保護部各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核與輻射安全中心,機械院核設備安全與可靠性中心,蘇州核安全中心,中國核電工程有限公司,中廣核工程有限公司,國核工程有限公司,中核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2016年4月8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