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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偽市值管理現原形 與實控人操縱股價被頂格處罰

  • 發佈時間:2016-04-11 09:50:42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首例利用資訊優勢操縱案件揭開面紗

  ■本報記者 左永剛

  “此次涉及宏達新材案件的調查工作直指飽受市場詬病的‘偽市值管理’,調查、審理、處罰週期不足一年,多手法操縱、多股操縱、內幕交易、超比例持股等違法行為被一一認定處罰。”4月8日,證監會深圳專員辦調查人員向《證券日報》記者介紹説。

  當日,證監會處罰的首例利用資訊優勢操縱案件揭開面紗。證監會近日對江蘇宏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達新材)實際控制人朱德洪與私募機構上海永邦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永邦)合謀,利用資訊、資金優勢操縱宏達新材股價案,以及朱德洪洩露內幕資訊、上海金力方內幕交易“宏達新材”案依法做出處罰併發布案情。本案調查工作直指飽受市場詬病的“偽市值管理”,調查、審理、處罰週期不足一年,多手法操縱、多股操縱、內幕交易、超比例持股等違法行為被一一認定處罰,操縱行為人雖交易虧損但仍被處以300萬元的法定最高罰款。

  2014年5月至12月期間,上海永邦先後動用近5億元的資金在二級市場操縱“宏達新材”股票,由於證監會的及時發現,及時立案調查,加上2015年下半年股市下跌等因素,上述操縱行為最終虧損3000萬餘元。

  該案成為證監會創新執法思路、主動回應市場關注、集中優勢執法力量、統一部署快查嚴處、強化資訊發佈與宣傳、有效強化執法威懾的典型案例,也成為證監會依法監管、從嚴監管、全面監管的生動縮影。

  “裏應外合”式市場操縱行為

  近年來,一些不法分子將市場操縱、資訊披露違規、超比例持股、利益輸送等各類違法違規行為披上了“股價管理、市值管理”的合法外衣,在並購重組、重大資訊披露及市值管理等環節變換手法、交織發生,嚴重擾亂了市場秩序,嚴重損害了投資者利益。

  在上市公司層面,上市公司大股東、實際控制人為了增發或減持股份等目的,往往存在拉升股價的衝動,特別是在牛市週期中,受高企的股價誘惑,上市公司的“大小非”們減持意願強烈。

  在市場層面,一些私募機構以此為商機,打著“市值管理”的旗號進行項目運作,幫助管理股價,與上市公司大股東捆綁形成利益共同體,上市公司的資訊披露與私募機構的股票炒作相互配合,在特定時段共同推高股價。

  在資金端,銀行、券商資金借助兩融、收益互換、信託産品渠道入市,民間資金通過出借賬戶形式配資給私募機構提供杠桿資金,一方面放大了違法資金金額,另一方面客觀上也為違法行為人提供了隱身的“馬甲”。在資産端,上市公司在實際控制人等內部人的運作下,美化包裝、虛增業績,甚至迎合題材和熱點,人為打造適合的資産以供上市公司收購。

  上述深圳專員辦調查人員稱,本案中,據上海永邦董事長楊某東介紹,其之所以選擇和宏達新材實際控制人合作,“重要原因也在於看重宏達新材有重組概念”。如此一套完整的資本運作産業鏈,實質為赤裸裸的“裏應外合”式的市場操縱行為。

  針對“上市公司迎合市場炒作熱點,編題材、講故事,人為控制資訊披露的內容、節奏,以內容虛假、誇大,或不確定的資訊影響股價,以及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以市值管理名義內外勾結、集中資金優勢和資訊優勢等操縱市場行為”,證監會“2015證監法網”專項執法行動進行了專門部署,予以重點打擊,通過打擊個案遏制類案,使稽查執法的針對性、及時性、有效性大為提升。

  據介紹,2014年,在宏達新材投資北京城市之光園林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簡稱城市之光)過程中,朱德洪在確信城市之光業績有重大變化的情況後將相關資訊告知上海金力方股權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簡稱上海金力方)執行事務合夥人李世雷,建議上海金力方賣出宏達新材,李世雷在多次向朱德洪求證資訊的真實性後,2014年9月23日,上海金力方將所持的600萬股宏達新材通過大宗交易出售。朱德洪洩露內幕資訊並明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上海金力方利用內幕資訊交易宏達新材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76條的規定。李世雷是上海金力方上述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據《證券法》第202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對朱德洪處以60萬元罰款;鋻於上海金力方沒有盈利,對上海金力方處以10萬元罰款;對李世雷給予警告,並處5萬元罰款。

  私募機構與大股東合謀操縱

  近年來,受行業週期、産能過剩等多重因素疊加影響,許多上市公司面臨巨大的業務轉型壓力,另外,上市民營企業實際控制人還普遍面臨著“誰來接班”的問題。在牛市週期中,上市公司大股東在高股價的誘惑下,高位減持甚至直接將上市公司當殼資源賣掉的意願強烈。

  在運作過程中,無論是為了減持股份,還是為以股份作為對價收購資産,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都有著強烈的拉升股價的願望和動機。其選擇與市場機構合作,以大宗交易方式將股票減持給私募機構管理,之後分享收益成為其所謂的“划算”選擇。此舉一方面可以規避現行法律法規關於禁止上市公司高管、股東短線交易、減持窗口期限制的監管,並能為後續操作提供便利。另一方面,此類違法模式相對隱蔽複雜,涉案當事人往往報有“天知地知你知我知”的僥倖心理。

  目前,私募機構以“市值管理”為名與有“需求”的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大股東“合作”,已暗地形成了較為成熟的商業模式。上海永邦對此即已有成熟的操作模式:首先,雙方就“標的股票、融資規模、期限、利率、折扣率、預警線、平倉線”等確定“交易要素”,然後上海永邦通過發行集合理財産品籌資或以自有資金,通過大宗交易方式接盤,隨後融資方(股票出讓方)支付保證金,合作期間由上海永邦管理股票,到期回購或處置股票,按約定比例分配收益。

  2014年5月份至2014年12月份,時為宏達新材董事長、總經理、實際控制人的朱德洪與上海永邦合謀,利用資訊優勢連續買賣、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交易,影響宏達新材股票交易價格。

  調查發現,上海永邦先後從杭州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配資使用40多個個人賬戶,該等配資賬戶資金主要來自寧波、溫州、台州等地的私營企業主,賬戶交易密碼由資金出借方、配資公司、融資使用方三方共同掌握,資金密碼由賬戶出借方掌握,配資公司根據設定的警戒線和平倉線控制風險,資金杠桿比例一般為1:5,最高可達到1:9。而作為配資業務“中央對手方”的配資公司游離于金融監管體系之外,根本不具備信用仲介的資格和能力,也沒有任何資訊隔離和風險隔離措施。

  根據證監會行政處罰書,朱德洪與上海永邦交易宏達新材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77條的規定。依據《證券法》第203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對朱德洪處以頂格罰款300萬元;對上海永邦處以頂格罰款300萬元。

  為大股東等三類人劃定紅線

  該案係證監會處罰的首例利用資訊優勢操縱案件,在證監會嚴厲打擊各類新型操縱行為的執法歷程中具有里程碑意義。

  證監會相關負責人指出,此類行為既與傳統的市場操縱、內幕交易、資訊披露存在關聯,又體現出多種違法行為交織混雜的現象,從表現形式上,具體體現為“資訊披露工具化、操縱行為隱形化、內幕交易長線化”。同時,因涉及主體眾多、事項繁雜,各類違法行為間存在著複雜的累犯、牽連和競合等問題。本案便既涉及到資訊披露違規、內幕交易、超比例持股、操縱數只股票等多種違法行為交織的情形。而這種內外勾結的“資訊型操縱”導致資訊披露違規與操縱市場、內幕交易的影響相互疊加,對股價波動形成“共振”效應,危害巨大。

  該案“頂格”處罰決定的做出,彰顯了證監會依法監管、從嚴監管、全面監管、肅清證券市場“毒瘤”的決心,實現了證監會“2015證監法網”針對表現突出的違法違規,通過集中力量形成有效突破、加大執法震懾的初衷,也體現了針對不斷翻新的各類違法行為,證監會積極回應市場和社會各方關切,努力實現“及時發現、及時處理、有效遏制”的良好執法效果。

  證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該案的查處為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大股東、董監高劃定了醒目的紅線,也鄭重提醒市場:一是上市公司的資訊披露行為必須恪守“真實、準確、完整、及時”的要求,不得罔顧上市公司經營實際,找熱點、編題材、講故事,控制資訊披露的內容與節奏,以內容虛假、誇大或不確定的資訊影響股價;二是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等相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內幕資訊管理與報備規定,不僅自身不得利用內幕資訊牟利,更不得將未公開的內幕資訊洩露給市場機構、人士,供其從事二級市場交易獲利;三是市值管理工作必須依法合規進行,不得假借“市值管理”之名,行違法違規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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