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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拉卡向用戶推送商業促銷短信被訴 誘騙下載手機APP

  • 發佈時間:2016-04-05 07:41:00  來源:北京晨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不滿促銷短信 消費者訴拉卡拉

  認為對方未經同意推送促銷短信,誘騙消費者下載手機APP,趙先生以侵犯個人資訊為由,將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對方停止向其發送商業性促銷短信,進行書面道歉,並支付懲罰性賠償8400元。北京晨報記者昨天獲悉,海淀法院已受理此案。

  趙先生稱,他是拉卡拉公司的註冊用戶。今年1月19日,他收到拉卡拉公司發送的商業短信,內容為他在拉卡拉有30000元的貸款額度,趙先生便根據提示,下載了拉卡拉APP進行貸款操作,結果發現貸款30000元需向拉卡拉公司支付手續費4200元,故其嘗試貸款操作被拒。

  後趙先生致電拉卡拉客服,對方承認短信為拉卡拉易分期活動推送的促銷短信。一個月後,趙先生又收到相同內容的短信。他認為,手機號碼作為個人資訊應受保護,未經本人明示同意或請求,被告不得向其掌握的手機號碼發送商業性短信。拉卡拉公司利用貸款額度為誘餌,誘騙消費者下載拉卡拉手機APP或者關注拉卡拉微信公眾號,直接或間接都能給被告公司帶來利益。趙先生認為,拉卡拉公司的行為侵犯了原告個人資訊受保護的權利,遂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相關規定訴至法院。目前該案在進一步審理中。

  ■法條連結

  未經同意不得發送商業性資訊

  2014年3月15日起實施的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明確規定了消費者個人資訊受到保護。

  《消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資訊,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資訊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並經消費者同意。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資訊,應當公開其收集、使用規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資訊。而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對收集的消費者個人資訊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洩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經營者應當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資訊安全,防止消費者個人資訊洩露、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資訊洩露、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

  此外,在經營者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的情況下,經營者不得向消費者發送商業性資訊。

  北京晨報記者 黃曉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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