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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信託創新扶貧模式

  • 發佈時間:2016-04-01 09:31:27  來源:中華工商時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民政部部長李立國曾在年初的慈善年會致辭中表示,2016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決勝階段的開局之年,希望社會各界慈善力量更加積極地投身慈善事業,創造中國慈善新成就。政府將進一步推進慈善法規的出臺和落地,推廣新型捐贈方式,開展慈善信託試點,加快慈善標準制定。

  而今年兩會全國人大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為公益信託的發展鋪平了道路,15年前已經生效的《信託法》中有關“公益信託”的條款將有望落地。新的法律將信託公司納入慈善信託受託人,進一步對開展公益慈善事業以及慈善信託做出更為詳盡的規定。這意味著每年1000億左右社會捐贈中的一部分將有望進入信託市場。相較于傳統的慈善機構,信託公司在風險控制、財産增值方面更為專業。業內人士認為,政策的日趨規範為公益信託的開展實施營造較好的法律法規環境。

  政策法律鋪路不再難産

  據了解,早在2001年10月1日生效的《信託法》就曾專設一章對公益信託進行規定,明確國家鼓勵發展公益信託。但受限于審批機構不清,稅收減免無細則,一直到2008年才推出了業內首只公益信託——“長安信託·5.12抗震救災公益信託計劃”,這也是國內第一隻真正意義上的公益信託,募集資金1000萬元,支援災後學校重建工作。

  我國自2001年制定的《信託法》就已經針對公益信託單獨作為一章進行了系列規定。2008年汶川大地震發生後,銀監會又制定了《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鼓勵信託公司開展公益信託業務支援災後重建工作的通知》(銀監辦發[2008]93號)對信託公司開展公益信託的細則進行了規定。2014年4月,銀監會印發的《關於信託公司風險監管的指導意見》(即“99號文”)在明確轉型方向中就要求,完善公益信託制度,大力發展公益信託。此外,中國信託業年會上監管部門的相關領導也多次鼓勵發展公益信託。

  根據《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鼓勵信託公司開展公益信託業務支援災後重建工作的通知》的規定信託公司設立公益信託,可以通過媒體等方式公開進行推介宣傳。公益信託的委託人可以是自然人、機構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其數量及交付信託的金額不受限制。由於公益信託的目的強調公益性,因此《信託法》和《慈善法》都要求公益信託的信託財産以及收益全部應用在公益事業上面。其次,在公益信託強調受益人要具有不特定性,即公益信託設立時信託資金受益人不能是已經確定的對象,否則將無法享受公益信託在稅收優惠、審批效率等方面的優勢。

  完全公益如何與私益實現平衡

  在美國的《信託法》中,分割利益信託的公益信託是一種非常普通的行為,典型的如公益先行信託。“公益先行信託”,指的是設立人先設立公益信託,在一定期間把信託財産中的一定比例或者一定數額以公益目的支付給特定的受益人,在公益信託存在期間終了之後由委託人或者委託人指定的個人受領剩餘的財産。這種類型的信託在美國因能受到稅收優惠待遇,所以經常被利用。

  業內人士表示,從公益信託規範化管理的角度看,堅持“完全公益”之原則和定位似乎有一定道理。但從鼓勵公益信託發展、鼓勵更多人參與公益的立場,應當允許公益與私益相結合模式的存在,而且這種模式的信託在實踐中發揮的作用會更大。

  根據《信託法》和新《慈善法》的有關規定,慈善信託屬於公益信託,指的是委託人基於慈善目的或者公益目的,依法將其財産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照委託人意願以受託人名義進行管理和處分,開展慈善活動的行為。其中慈善目的涵蓋:救濟貧困;救助災民;扶助殘疾人;發展教育、科技、文化、藝術、體育事業;發展醫療衛生事業;發展環境保護事業,維護生態環境等多個方面。

  稅收優惠措施尚不明確

  《信託法》《慈善法》均明確規定國家鼓勵公益信託發展,但公益信託未被界定為公益組織的一種。因此,公益信託目前無法享受任何公益相關的稅收優惠。稅收問題打擊了企業和個人以委託人身份參與公益信託的積極性。

  根據財政部2010年頒布的《公益事業捐贈票據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各級人民政府、公益事業組織和團體在接受公益性捐贈時應該開具捐贈發票。非公益組織團體的信託公司不具備開具捐贈發票的合法性。同時,由於捐贈票據實行憑證領購、分次限量、核舊購新的領購制度,一般政府部門和公益事業組織團體等接受捐款的單位在實踐中也難以真正獲取捐贈發票。正是由於公益信託捐贈發票獲取的困難,造成了參與公益信託的委託人無法取得稅法中規定的捐贈發票抵稅優惠。

  另外,我國尚未制定專門針對信託關係的稅制,由於信託涉及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三方主體及兩次財産轉移,雖然資金信託不用收稅,但如果是股權和房産等財産,涉及到過戶就需要收稅,按照現有的流轉稅制會導致在針對兩次財産轉移重復徵稅問題,造成了不動産等信託難以發展的重要制約因素。因此需要稅務總局、財政部等出臺稅收相關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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