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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頭費”可佔項目經費40%—60%

  • 發佈時間:2016-04-01 02:30:50  來源:科技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科體改革進行時

  科技日報廣州3月31日電 (記者左朝勝)31日上午,廣東省人大常委會通過了《廣東省自主創新促進條例(修正案)》(下簡稱為“修正案”),明確創新成果轉化獎勵比例下限為60%。把承擔項目人員的人力資源成本費由原來的30%調至為40%,軟科學研究項目、社會科學研究項目和軟體開發類項目,將人力資源成本費的上限從50%提高到60%。這一規定,為長期被詬病的科研項目經費管理大大鬆綁。

  在今年廣東省的“兩會”上,有科技人員提出:科研項目費用中可用於人力資源的太少,限制太死,挫傷了科研骨幹申請項目的積極性。2012年,廣東省在全國首開地方性自主創新立法先河,出臺《廣東省自主創新促進條例》,營造了廣東自主創新良好法制環境,有力地促進了經濟和社會發展。但隨著形勢的發展,廣東省的自主創新勢頭又面臨瓶頸。因此,這次推出該條例的修正案,有針對性地提出整體解決方案,以保障廣東省自主創新事業走向更高的層次。

  科技人才是推動自主創新的根本力量。然而,在現有的科研經費管理中,有著明顯的重物輕人現象。一般規定人力資源成本開支(俗稱“人頭費”)一般不超過5%,最多不超過15%。且這筆錢只能用來支付臨時工勞務費,正式科研人員不能領取。2012年,《廣東省自主創新促進條例》率先以地方性法規的形式,對人力資源成本費規定到30%,在全國引起了很大反響,對於提高科研人員積極性,推進自主創新工作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從實踐情況來看,這一佔比仍然較低。而且,一些單位承擔項目的正式成員仍然不敢落實上述規定。

  這次修正案的重大突破,明確了人力資源成本費包括項目承擔單位的項目組成員、項目組臨時聘用人員的人力資源成本費,以及為提高科研工作績效而安排的相關支出。而且非政府財政的社會資金科研項目,其經費管理與政府縱向課題分開,院校和科研機構可以按照委託合同自主支配經費,不受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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