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豁免備案證明文件(第一批)的公告
- 發佈時間:2016-03-15 14:30:37 來源:環保部網站 責任編輯:羅伯特
根據《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 第18號)第五十四條的相關規定,我部將各有關省份已獲得豁免備案證明文件的活動或活動中的射線裝置、放射源或者非密封放射性物質(第一批)予以公告,詳細內容見附件1和2。
經我部公告的活動或活動中的射線裝置、放射源或者非密封放射性物質,其豁免備案證明文書在全國有效,可不再逐一辦理豁免備案證明文件。
附件:1.2011-2015年已獲各省豁免備案證明文件的放射性同位素匯總表
2.2011-2015年已獲各省豁免備案證明文件的射線裝置匯總表
環境保護部
2016年3月8日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2016年3月10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