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惡狗撿石防衛卻被狗主人打
- 發佈時間:2016-02-25 06:32:48 來源:深圳特區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深圳特區報訊(記者 關萬學 通訊員 周鵬)日前,石岩轄區一女子遭遇惡犬,該女子撿起石頭想防衛和嚇唬它時,卻受到狗主人的毆打。
近日,石岩街道兩名網格員途經創業路15號路口時,看見一名年約50歲左右的女子躺在馬路邊痛哭。原來,當天下著雨,她上街買菜途經創業路口時,一條黑色的大狗突然一邊狂吠著一邊從遠處向她奔來,因害怕被狗咬,出於防衛,她便從地上撿起一塊石頭想嚇一嚇這只狗。這時,這條狗的主人從不遠處看到後便氣勢洶洶地跑到她面前,對她出言不遜的同時,還一拳將其打倒在地上,帶著惡狗揚長而去。
在徵得該名女子的同意後,網格員陪同她一起去轄區派出所報案,並護送她安全返家休息。
據辦案民警介紹,由於事發時正下著雨,視頻效果很模糊,所以無法辨別狗主人的身份。記者獲悉,事發後,網格員特意帶著該名女子在事發地點等了2個小時,想偶遇狗的主人,但都未果。截至記者發稿時,警方還在尋找狗主人。據民警表示,將會儘快找到該惡狗主人,還該名女子一個公平的處理結果。
記者就此事諮詢了廣東達和律師事務所黃樂玫律師。據黃律師介紹,惡狗主人毆打他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行為已構成違法。未造成輕傷以上後果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給予行政處罰;造成輕傷以上後果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的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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