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權交易:政府須找準角色定位
- 發佈時間:2016-02-25 00:30:49 來源:經濟參考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排污權交易制度作為生態文明體制建設的重要市場化手段,已在我國試點多年。然而《經濟參考報》記者近期多地了解到,排污權交易冷清、市場化程度低、價格機制不完善等問題仍然存在。有的地方政府還“包辦婚姻拉郎配”,生造排污權交易市場。這顯然違背了政策初衷,其弊不淺。
排污權交易可以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有效提高資源配置效率和污染減排績效。同時,通過排污權交易,有助於推動企業樹立容量有限、資源有價、使用有償的環境資源價值理念,加快淘汰落後産能,推動産業轉型升級。
但在調研過程中,記者發現,一些地方因為企業違法排污成本低導致企業購買意願不強,一些地方由於行政干預過多導致價格機制不完善,還有一些地方受“GDP至上”的牽絆也導致排污權交易遭遇地方保護。因此,在排污權交易中,政府必須擺清楚自己的位置,既不能“拉郎配”也不能當“看客”。
在排污權交易中,相關部門不能當“看客”,應守土有責,守土盡責。比如,對於企業偷拍違法成本低的現象必須加大監管力度,重拳出擊;對於企業之間的無序競爭,甚至是惡意競爭,應通過細化法條來予以遏制。比如有的企業操縱市場,囤積居奇,掌握大量富餘排污指標或“捂盤”惜售;或限制競爭,搞選擇性交易等。對此,主管部門對在交易中弄虛作假的排污單位,要依法嚴肅處理,並予以曝光。
更值得關注的,相關部門更不能一味“拉郎配”,而應該讓市場“自由戀愛”。政府之手應負責制定規則、確定總量、配額分配、執法監督等環節,而在具體交易方面,應該讓市場説了算。比如,可以設立第三方交易平臺負責具體交易、結算等具體活動,減少行政干預,促進交易平臺、排污權初始分配和排污權交易定價的市場化。
另外,某些地方政府出於政績與利益考量,以地方保護的慣用手法干預排污權交易,為本地企業排污費賣給外地企業設立所謂“門檻”,甚至只準“內部消化”,禁止賣給外地企業。對此,必須出臺相關交易規則,打破地區間的壁壘,積極推動跨區域排污權交易,同時提高環保在地方幹部考核中的比重,對可能出現的各種違規行為都確立具體的法律責任。
處長的歸處長,市場的歸市場。只有正確厘清市場和政府的權力邊界,排污權交易才真正能在市場的土壤上紮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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