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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查辦東莞證券清倉傳聞案 劉欽濤被處罰

  • 發佈時間:2016-02-22 09:58:48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編者按 2015年4月,證監會啟動“2015證監法網專項行動”,集中執法資源,對證券期貨市場嚴重違法違規行為,持續開展分類、分批的快速打擊。

  至2015年年底,“證監法網”分8批次查處了120起案件。這次專項行動目標明確,重點突出,特色鮮明,對股市快速上漲與大幅異動各階段主要違法違規始終保持強力打擊,形成持續震懾與遏制效應。

  《法制日報》從今天起開闢“證監法網”大要案追蹤專欄,陸續披露典型案件的違法手段和查辦過程,以饗讀者。

  □ 本報記者 周芬棉

  去年6月,濟南某日報記者劉欽濤,在股吧發佈東莞證券通知客戶清倉的虛假資訊,引起市場恐慌情緒與股指波動。證監系統各方立即行動,在公安機關通力支援下,短短15天案件查結並移交行政處罰。

  記者近日從證監會了解到,曾經引起轟動的“東莞證券清倉傳聞”案主角劉欽濤被證監會處罰,證監會認定,劉欽濤編造並以通過東方財富網股吧發帖方式,在網路上公開傳播虛假證券資訊的行為,違反證券法第七十八、二百零六條的規定,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六條對其作出責令改正並處以15萬元罰款的決定。

  劉欽濤發不實資訊致股指大跌

  據證監會相關人士介紹,2015年6月2日(星期二)22點54分,濟南某日報記者劉欽濤以“夏至星”ID,在東方財富網股吧的“中國南車吧”發佈一則標題為“東莞證券針對5000萬以上VIP的風險預警”的帖子,聲稱“東莞證券通知客戶:週四之前,把所有倉位調整到半倉以下,能空倉就空倉。預計週四、週五出重大利空。”

  此消息一齣,即通過網路等渠道呈幾何級數傳播開來。據證監會相關人士介紹,這些帖子發佈後,股吧系統共向800多萬股民自動推送了前述帖子及其轉帖的標題及連結,共有1萬多位股民點擊並閱讀了帖子正文。

  該相關人士説,6月3日,滬深兩市均出現盤中快速下跌,其中上證綜指在10點32分至11點06分,僅半個小時內下跌了116個點,跌幅高達2.3%。

  10點52分,面對市場大跌,東莞證券迅即通過其公司官方網站、公司微信公眾號和官方微網志進行辟謠,組織員工大量轉發澄清公告。

  證監會稽查局決定儘快立案調查

  經東莞證券自行排查,並經證監會稽查核實,沒有發現東莞證券向客戶發送上述通知,所謂“東莞證券針對5000萬以上VIP的風險預警”是劉欽濤編造的虛假資訊。其在股市波動敏感時期,在“中國南車吧”這一關注數量大、涉眾性強的網路環境中造謠傳謠,誤導廣大投資者,與其他市場資訊形成疊加效應,擾亂證券市場。

  6月4日上午,證監會稽查局決定立即進行立案調查,並交由廣東證監局主辦。

  接到案件後,廣東證監局負責人立即召集案情討論會,並成立調查組,強調“本案時效性要求極高,相關傳言出現後,市場已經出現暴跌,必須集中力量迅速行動,在最短時間內完成任務”。

  固化證據、防止網頁滅失,是破獲案件的關鍵。為此,會議結束後,調查組立即開展調查,繼續在網上蒐集和排查相關資訊,固化股吧發帖等易篡改、易滅失的網頁證據,做好進場準備。

  3小時後,調查組抵達東莞市區,兵分兩路分別前往東莞證券和東莞市公安局經偵支隊開展工作。

  行刑同步快速全面破獲案件

  據證監會相關人士介紹,6月5日至19日,調查組一方面主動加強與廣東省公安廳和東莞市政府進行溝通,爭取大力支援;另一方面積極推動與東莞市公安局“行刑同步”,充分發揮網監力量,奔赴上海、深圳、山東三地開展聯合調查。

  短短15天,案件全面告破。劉欽濤對傳播虛假清倉資訊供認不諱。

  6月20日至7月17日,調查組隨即抽查訪談投資者並查漏補缺,確保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法律適用準確,並快速將案件移送證監會處罰部門審理。

  編造傳播虛假資訊應受重罰

  據記者了解,處罰委在向劉欽濤發出事先告知書後,應當事人的要求,舉行了聽證。

  聽證會上,劉欽濤及其代理人稱:“劉欽濤是在微信圈中發現名為屈某的人所發送的相關資訊,通過網際網路進行蒐集查證後,根據一張載有相關內容的圖片發帖,僅是轉發,並非編造,而且也非職務行為。當事人不存在編造或傳播虛假資訊主觀故意和主觀動機。且本案已刑事立案,公安機關未最終認定事實,未對關鍵證據調查取證;現有證據難以證明東莞證券未發送涉案通知。同時,當事人股齡、吧齡僅一個月,網路影響力微乎其微,與財經媒體等其他轉發人相比,其傳播影響力可忽略不計,沒有證據證明其轉發行為與大盤震蕩有直接因果關係,而且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並於接受詢問當日在帖吧中發表致歉聲明,配合態度較好。故此請求免於處罰。

  證監會認為,有證據證明,微信圈中屈某的資訊為求證性資訊,而劉欽濤發帖內容為確定性資訊,且內容有差異。劉欽濤未能就其所稱載有相關內容的圖片進行舉證,其編造、傳播行為成立。據現有證據,未發現東莞證券以其單位名義向客戶發送所謂風險預警資訊,涉案資訊為虛假資訊。至於股齡吧齡時間較短,但在股市敏感時期發佈虛假資訊,還是誤導了投資者。

  故此,證監會依據證券法第七十八條及第二百零六條,對其作出行政處罰。證監會強調,證監會依法作出處罰,針對的是其編造傳播“東莞證券針對5000萬以上VIP的風險預警”虛假資訊的行為,而非針對其中“能空倉就空倉”的唱空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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