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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金融機構應積極開辦農民購房貸款

  • 發佈時間:2016-02-20 08:17:41  來源:農民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爾豪

  2015年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提出,要鼓勵房地産開發企業順應市場規律調整行銷策略,適當降低商品住房價格;鼓勵農民進城定居,購買城市住房。鼓勵農民工進城購房是化解三四線城市房地産庫存的有效辦法。但現實中農民購房面臨重重阻力,房價高,要讓農民一下子拿出幾十萬元有很大困難。對很多農民來説,如要買房將不得不選擇貸款買房,但從金融機構貸款需要提交收入證明、抵押擔保等,農民進城務工大多是臨時性的工作,收入很不穩定,缺乏抵押擔保物,貸款難成了農民進城買房的主要桎梏。

  農村金融機構要積極開辦農村居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擴大業務範圍,支援農民進城購房。國務院于2015年8月發佈了《國務院關於開展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和農民住房財産權抵押貸款試點的指導意見》,賦予“兩權”抵押融資功能,實際上已經為農村金融機構開辦農民購房貸款掃清了制度障礙,農村金融機構應抓住這一時機,創造性地開展工作,探索農村居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改革路徑。一是針對農房不同於城市商品房,不易處置變現的問題,在嚴格管控風險的基礎上引入風險共擔機制,協調地方政府成立政策性置業擔保公司,為進城農民買房提供擔保。也可協調地方建立縣、鎮兩級農村産權交易平臺,農房所在的鎮、村集體經濟組織建立回購機制,給貸款雙方設立“退出通道”,為農村金融機構發放貸款解除後顧之憂。二是簡化程式,讓利於民。如收入證明出具機構把範圍擴大到村委會等。在利率上對農民貸款買房可適度降低利率,並簡化貸款程式,真正讓利於農。三是降低首付比例。改變《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的首付比例限制,對進城購房農民應將首付比例適度降低,如由原來《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規定的20%基礎上適當降低,減少農民首付壓力。在此基礎上,可對農民進城購房意願進行摸底,制定符合本地實際的農民購房貸款管理辦法。對具有購房貸款需求的農戶進行篩選,細化目標客戶群體。對重點目標農戶家庭的主要收支狀況、信用口碑等實地全面摸排了解,逐戶做好情況登記,並存檔備案,盡可能地防範信貸風險。

  農民進城買房是利國利民的好事,農村金融機構應創造性地開展工作,加強和地方政府的合作,不斷探索新的路徑和辦法,在支援農民購房的同時,把農民進城購房貸款打造成新的盈利增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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