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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隱婚”能不能被開除?

  • 發佈時間:2016-02-19 15:29:44  來源:合肥晚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簽勞動合同時,員工隱瞞了婚姻狀況,能否作為企業解除勞動關係的理由?日前,經開區人事勞動局從713起勞動爭議仲裁案件中,挑選了2015年的典型案例,為企業和勞動者提供借鑒。

  案例一

  企業生産經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能解除與孕婦之間勞動關係嗎?

  【案情簡介】樊某某係經開區某電子公司員工,雙方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合同期限自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樊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懷孕,某電子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通知樊某某解除勞動關係。樊某某于2015年11月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裁決結果】支援樊某某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訴求。

  【法律評析】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産期、哺乳期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案例二

  企業有權要求員工返還社保補貼?

  【案情簡介】王某于2014年2月18日進入合肥經開區某鋼板公司工作,其間未簽訂勞動合同,公司也未為其依法繳納五項社會保險。王某于2015年3月離職,並於2015年 4月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要求補辦在職期間社保。公司提出反請求,要求王某返還2014年2月-2015年3月社保補貼6146元。

  【裁決結果】支援王某補辦在職期間社保的訴求。駁回公司返還社保補貼的反請求。

  【法律評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之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公司應當為王某辦理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的社會保險。

  案例三

  員工“隱婚”能否作為企業解除勞動關係的理由?

  【案情簡介】2014年8月,合肥經開區某電子公司招聘會計。2014年9月,張某通過筆試和面試,與該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張某正式到崗後,按公司要求填寫員工基本情況登記表時,在“婚姻狀況”一欄中填了“未婚”。2014年12月,張某發現自己懷孕了,考慮到入職時稱自己“未婚”,不敢向公司表明懷孕事實。後來,因孕期反應對工作造成了影響,公司發現張某已結婚並懷孕的事實,便讓張某主動辭職。張某不同意。公司遂以張某入職時填寫虛假婚姻狀況、導致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為由,單方與張某解除勞動合同。張某對此不服,于2015年2月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要求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裁決結果】支援張某要求公司繼續履行雙方之間勞動合同的訴求。

  【法律評析】用人單位招聘勞動者時有知情權,勞動者有如實説明的義務。不過,單位行使知情權是有範圍限制的,即只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而勞動者的婚姻狀況與工作崗位並無直接相關性。另外,婚姻狀況不屬於訂立勞動合同時能夠引起欺詐意思的事由範圍,因為它不是單位做出錄用決定的依據。

  黃壽余 本報記者 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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