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紅包”的考題尚待深解
- 發佈時間:2016-02-15 05:55:40 來源:經濟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紅包”是商家的一種行銷推廣方式,廣大手機用戶千萬別因為搶紅包而忘了過年團聚的本意。對監管機構來説,如何適應“紅包”帶來的變化將是需要長期面對的一道考題。隨著傳統行業與網際網路的深度融合,與“紅包”類似的産品還會不斷出現,監管機構必須及時給予相應解決之道
猴年春節期間,人們“搶紅包”的頻次和金額再創新高。數據顯示,農曆除夕到農曆正月初五,微信紅包總收發次數達321億次,相較于羊年春節6天收發32.7億次,增長了近9倍。其中,除夕當日的收發量為80.8億次,3年狂增505倍。春晚期間,支付寶“咻一咻”搶紅包活動總參與3245億次,是去年春晚互動總次數的29.5倍。
當下,搶紅包正在從節日伴奏曲演變為過年主題歌。不過,拋開熱鬧看門道,筆者想給廣大手機用戶提個醒兒。對普通用戶來説,搶紅包廣告推廣喊得山響,其實都是網際網路公司在造勢。俗話説,買的沒有賣的精。不管是支付寶覬覦用戶社交鏈,還是微信嘗試新技術,或者線下廠商和服務業希望通過一個個紅包與消費者建立聯繫,説白了,仍然都是商家的行銷推廣,廣大手機用戶千萬別因為搶紅包而忘了過年團聚的本意。
當然,硬幣都有兩面。上春晚也好,“刷一刷”也罷,對年輕人來説,倒是一個可以趁勢給家里長輩手把手科普一下移動支付的好機會。畢竟,移動支付正在越來越多地進入我們的日常生活,帶來了切切實實的種種便利。移動支付的使用門檻不高,即使在偏僻地區,即便是上了年紀的群體,都完全可以學會並用好。
對參與發紅包的商家來説,去年春節,商家借發紅包之機發出大量優惠券,但其後因為説明不清、期限不明引來了不少“差評”。説到底,以積分、抵扣券形式發放的紅包,商家應注意標明其使用條件、方法和期限,不能以為這只是過年的一個“樂子”,商家必須承擔責任。此外,紅包發放也不能“越界”。比如,不能用發放紅包的方式搭售商品。《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抽獎式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不得超過5000元。這也就意味著,抽獎式紅包的上限不能超過5000元。
另外,對監管機構來説,紅包已成為一種將會長期存在的企業行銷和社交互動方式。但是,從去年以來,與紅包有關的若干問題至今仍然沒有明確破題。具體包括,通過網際網路發放的紅包如何徵稅、起徵點如何計算、沉澱在社交網路用戶個人賬戶中的資金利息怎樣歸屬、利用拼手氣紅包進行的變相網路賭博如何打擊和賄賂能否防範等等。
紅包雖小,卻折射出網際網路技術與文化對人們工作和生活的深層次改變。對從普通用戶到管理部門的方方面面來説,如何適應這種變化將是需要長期面對的一道考題。隨著傳統行業與網際網路的深度融合,與紅包類似的産品還會不斷出現。為此,監管機構必須積極適應技術與市場的變化,及時給予相應解決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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