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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信用不是懲治隨地吐痰的“痰盂”

  • 發佈時間:2016-02-05 02:11:02  來源:新京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來論

  公共場所亂扔垃圾、吐痰……長期以來,這些不文明行為一直處於道德層面,大家都只是知道這樣做不好,而沒有相應的法律法規來進行約束。不過,在杭州,這樣的情況將成為歷史。從今年3月1日起,在公共場所隨地吐痰、亂扔垃圾,向車外丟煙蒂、拋果殼等行為都屬於違法行為,違者將受到處罰,拒不履行處罰決定的,將被記錄個人信用資訊。

  老實説,公共場所隨地吐痰、亂扔垃圾,向車外丟煙蒂、拋果殼等不文明行為屬於社會公德問題。此番杭州市將其納入法律調整的範疇雖不妨可以一試,但筆者認為,個人徵信系統針對的是失信者,並不是一個什麼都可以裝的“筐”,更不是整治“隨地吐痰”等不文明行為的“痰盂”。

  所謂信用,指的是依附在人與人或單位之間以及商品交易之間形成的一種相互信任的生産關係和社會關係。在倫理道德層面,信用即參與社會和經濟活動的當事人之間以“誠實守信”為基礎所建立起來的“踐約”行為。在法律層面,“誠實守信”作為調整人與人、單位之間民事糾紛的基本原則,要求當事人必須誠實不欺,講求信用、恪守諾言。

  而隨地吐痰呢?從構成信用的主體和相互關係看,其主體只不過是不文明行為者與社會公德或法律,相互之間的關係只不過是自律或強制遵守的法律關係,二者既非人與人或單位的信用主體,也非有約定在先的經濟或社會關係。在不存在信用相對人和約定的前置條件下,遑論信用、失信?

  説到底,遏制公共場所隨地吐痰、亂扔垃圾,向車外丟煙蒂、拋果殼等不文明行為,一靠提高公民的道德素質,二靠適度法律的調整。公共場所隨地吐痰、亂扔垃圾,向車外丟煙蒂、拋果殼等不文明行為無關個人信用,別把個人徵信系統當成隨便可用的工具。

  □紀卓瑤(媒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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