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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將進行國有資産清查全面摸清行政事業單位"家底"

  • 發佈時間:2016-02-03 14:58:00  來源:人民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人民網北京2月3日電(記者 楊迪) 財政部今日下發《關於開展2016年全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清查工作的通知》,決定於2016年1月至2016年10月在全國範圍內組織開展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清查工作(以下簡稱資産清查)。

  通知指出,本次資産清查以2015年12月31日為清查基準日,清查範圍為2015年12月31日以前經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批准成立的、執行行政事業單位財務和會計制度的各級各類行政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並同財政部門有經費繳撥關係的社會團體等單位。按照“統一政策、統一方法、統一步驟、統一要求、分級實施”的原則,各級財政部門按行政隸屬關係分別組織開展本地區、本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産清查。各主管部門按照財務隸屬關係,負責所屬單位資産清查。境外機構的資産清查由國內派出部門(單位)組織開展。

  本次資産清查于2016年1月至2016年10月在全國範圍內組織開展。財政部要求各中央部門于2016年8月31日之前按要求報送清查結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于2016年9月30日之前按要求報送清查結果。

  財政部同時表示,行政事業單位可以委託社會仲介機構對資産清查結果進行專項審計。財政部門或者主管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直接委託社會仲介機構對資産清查結果進行專項審計或復核。資産清查專項審計費用,按照“誰委託,誰付費”的原則,由委託方承擔。按照現行財政管理體制,除財政部統一配發資産清查軟體、資料等外,各級開展資産清查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資産清查結束後,財政部將對本次資産清查進行總結、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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