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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造價工程師註冊審核有關事項的通知

  • 發佈時間:2016-01-19 10:31:50  來源:住建部網站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直轄市建委,國務院有關專業部門造價工程師註冊管理機構:

  為落實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要求,簡化審批流程,提高審批效率,我司擬在《關於註冊造價工程師變更、暫停執業、登出註冊等有關事項的通知》(建標造函[2008]2號)文件的基礎上,進一步簡化造價工程師註冊審核的材料和流程。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國務院有關專業部門造價工程師註冊管理機構(以下簡稱“註冊管理機構”)應隨時受理造價工程師的註冊申報材料,並按有關規定報送住房城鄉建設部。住房城鄉建設部隨時接收註冊管理機構報送材料,每月公佈審核結果。

  二、造價工程師註冊實施電子化申報和審批,申請人通過全國造價工程師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管理系統”)上傳相關材料,除註冊申請表外,不再提供書面材料。上傳數據時,也無需再提供人事代理證明和社會保險證明掃描件。

  註冊管理機構應將初審意見函和註冊人員匯總表報送住房城鄉建設部,並上傳申報數據。

  三、造價工程師申請跨省或跨部門變更註冊的,可通過管理系統提交變更申請,到新聘用單位所屬註冊管理機構直接辦理調入手續,無需再上報住房城鄉建設部審批。

  新聘用單位所屬註冊管理機構審核通過後,在其證書上登記變更資訊,不再換發證書。變更資訊將通過管理系統自動向原註冊管理機構備案,不再要求申請人到原註冊管理機構辦理調出手續。

  四、暫停執業、恢復執業的,由註冊管理機構通過管理系統審批處理,管理系統將自動上傳相關資訊。

  五、同一企業內造價工程師跨地區變更註冊,不受一年註冊變更期限的限制。

  六、取得造價工程師考試合格證書1年以後辦理初始註冊,或註冊證書失效申請重新註冊的人員,應出具近一年的繼續教育證明。

  七、按照《國務院關於第一批清理規範89項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仲介服務事項的決定》文件要求,註冊管理機構應對申請人提交的符合繼續教育形式、標準和要求的各類學習證明予以認可。

  八、根據財政部、國家發改委《關於重新發佈中央管理的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通知》(財稅[2015]68號)要求,自2015年11月1日起,註冊管理機構應停止收取造價工程師註冊費和印章費。執業人員應按照註冊造價工程師執業專用章的統一要求和規定樣式自行刻製執業印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司

  2016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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