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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龍華區國家稅務局阻止出境決定書

  • 發佈時間:2016-01-15 08:32:12  來源:海南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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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鋻於你單位未按規定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又不提供納稅擔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七十四條規定,決定並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於2016年1月8日起阻止你單位法定代表人陳欣出境。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海口市國家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3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海口市龍華區國家稅務局

  二0一六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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