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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極擔當全球治理責任

  • 發佈時間:2016-01-13 22:31:06  來源:國際商報  作者:宋微  責任編輯:羅伯特

  新年伊始,繼《對外援助管理辦法》綜合部令之後,中國政府又出臺了《對外援助成套項目管理辦法》、《對外技術援助項目管理辦法》、《對外援助項目實施企業資格認定辦法》、《對外援助物資檢驗和驗放管理辦法》、《對外援助物資項目管理辦法》、《對外援助項目採購辦法》等一系列對外援助政策法規,積極推進對外援助法制化進程,彰顯了擔當大國責任、積極參與全球治理的信心和決心。

  此次出臺的系列對外援助管理辦法主要體現了如下特點:

  首先,堅持依法行政。依據《行政許可法》制定的《對外援助項目實施企業資格認定辦法》將全部援外項目實施企業納入行政許可,其中成套和物資項目總承包企業採用一般行政許可,其他主體通過資格招標的方式進行行政許可。其次,《對外援助項目採購辦法》實現了與《政府採購法》全面對接,統一規範了各類援外項目採購制度,適用於選定各類援外項目實施企業的活動,包括成套項目總承包企業和項目管理企業、物資項目總承包企業、技術援助項目實施單位、人力資源項目實施單位和各類諮詢服務單位。再次,依據《招標投標法》的基本原則,進一步完善現行援外項目的競爭招標制度,加強對任務分配權的內控和監督,落實公平、競爭、效率的競爭原則。

  其次,轉變政府職能。政府主要負責政策規劃、法規制度建設、項目前期可行性研究、項目立項和項目後評估;執行管理機構主要負責援外項目立項後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項目的事務性和技術性管理工作交由市場主體承擔。政府退出微觀事務管理,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同時,進一步強化項目管理機構的監管職能,針對各類型項目均規定按實施階段和要素進行管理,在落實實施主體責任的同時,對項目管理機構的具體監管環節和監管內容提出明確要求。項目管理機構可綜合運用資金撥付、內部審計、檢查驗貨、中檢驗收、項目巡檢等方式,加強對外援助項目的事中和事後監管。

  再次,創新管理方式。一方面,減少了援外項目實施主體。《對外援助成套項目管理辦法》將1993年以來援外成套項目由考察、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多個實施主體分工制衡的傳統實施模式,簡化為“項目管理+工程總承包”的新型實施方式,將實施主體減少為項目管理公司和工程總承包企業兩類。這有利於分清責任主體,落實各方責任,從而提升管理效率。另一方面,推動了援外項目的本地化實施。《對外援助成套項目管理辦法》在傳統“中方代建”模式的基礎上引入“受援國自建”模式,允許受援方在中國政府援助資金和技術支援下,自行負責成套項目的勘察、設計和建設全過程或其中主要階段任務,並相應承擔建成後運營、維護責任,中國政府對受援方自建項目採取外部監管的管理模式。

  最後,防範廉政風險。一是政府部門退出微觀事務管理,加強項目管理機構對項目的監督管理,減少行政審批事項。二是加大援外項目的評估和監督力度。三是建立援外項目風險承擔機制及風險保障措施。四是完善企業資格認定制度。通過建立實施企業資格認定公開監督機制,優化實施企業隊伍。綜合考慮實施企業的技術資質、業績、金融資信條件、履約能力和誠信情況等,科學設定資格審查和資格招標條件,確保有實力、有能力的優秀企業進入到援外實施企業隊伍。對於不具備申請資格或不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撤銷其資格;實行資格動態管理,資格有效期3年,到期重新審查時,對於違反援外規章和合同規定受到處罰的企業,將取消其資格。

  上述對外援助管理辦法從行政法規層面規範了中國對外援助工作,體現了中央和國務院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以及推進依法治國的具體要求,進一步提升了中國對外援助服務國家對外戰略的能力和水準,從而有力推動了中國參與全球經濟治理的進程。

  (作者為商務部研究院副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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