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規劃環境影響評價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聯動工作的意見
- 發佈時間:2016-01-11 16:31:10 來源:環保部網站 責任編輯:羅伯特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
按照國務院簡政放權、放管結合的總體部署,為落實《環境保護法》《環境影響評價法》和《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有關規定,加強規劃環境影響評價(以下簡稱規劃環評)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以下簡稱項目環評)工作的指導和約束,推動在項目環評審批及事中事後監督管理中落實規劃環評成果,實現強化宏觀指導、簡化微觀管理的目標,現就加強規劃環評與項目環評聯動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開展聯動工作的總體要求
(一)切實加強規劃環評工作,從決策源頭預防環境污染,是創新管理方式,做好項目環評審批簡政放權、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的有效手段。加強規劃環評與項目環評聯動,是指進一步強化規劃環評對項目環評的指導和約束作用,並在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中落實規劃環評的成果,切實發揮規劃和項目環評預防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作用。
(二)加強規劃環評與項目環評聯動,必須以提高規劃環評工作的品質為前提。各級環保部門在召集審查小組對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審查時,應將規劃環評工作任務完成情況及規劃環評結論的科學性作為審查的重點,充分關注規劃環評結論對於建設項目環評的指導和約束作用。
(三)對於已經完成規劃環評主要工作任務的重點領域規劃,可以實施規劃環評與規劃所包含的項目環評的聯動工作。經審查小組審查發現規劃環評沒有完成主要工作任務的,應採用適當方式建議有關部門對規劃環評進行完善並經審查小組審查後方能開展聯動工作。
(四)本意見所指重點領域的規劃環評是指包含重大項目佈局、結構、規模等的規劃環評,暫限定於本意見(五)至(九)中所列的相關領域規劃環評。對於具有指導意義的綜合性規劃,其規劃環評原則上不作為與項目環評聯動的依據。
二、重點領域規劃環評的主要工作任務
(五)産業園區規劃環評。應以推進區域環境品質改善以及做好園區環境風險防控為目標,在判別園區現有資源、環境重大問題的基礎上,基於區域資源環境承載能力,針對園區規劃方案,在主體功能區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尺度上判定園區選址、佈局和主導産業選擇的環境合理性,提出優化産業定位、佈局、結構、規模以及重大環境基礎設施建設方案的建議;提出園區污染物排放總量上限要求和環境準入條件,並結合城市或區域環境目標提出園區産業發展的負面清單。
(六)公路、鐵路及軌道交通規劃環評。目前主要包括城市軌道交通建設規劃、區域城際鐵路建設規劃及國家和省級公路網規劃等,其環評應結合線路走向及規模,從維護區域生態系統完整性和穩定性、協調與城鎮生活空間佈局關係的角度,論證線網規模、佈局、敷設方式和重要站場的環境合理性,提出選址、選線及避讓生態環境敏感目標和重要生態環境功能區等要求,明確生態環境保護的對策措施。
(七)港口、航道規劃環評。應結合流域、海域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從維護生態系統安全、促進區域岸線資源可持續利用、嚴守生態保護紅線等角度,明確提出優化港口和航道功能與作業區佈局方案,對規劃所含或所涉及項目的佈局、規模、結構、貨種及建設時序等提出優化調整建議,明確預防和減緩不利環境影響的對策措施。
(八)礦産資源開發規劃環評。應結合區域資源環境特徵,主體功能區規劃和生態保護紅線管理等要求,從維護生態系統完整性和穩定性的角度,明確禁止開發的紅線區域和規劃實施的關鍵性制約因素,提出優化礦産資源開發的佈局、規模、開發方式、建設時序等建議,合理確定開發方案,明確預防和減緩不利環境影響的對策措施。
(九)水利水電開發規劃環評。應加強規劃實施對區域、流域生態系統及生態環境敏感目標造成的長期累積性影響評價,提出區域資源環境要素的優化配置方案,結合生態保護紅線和生態系統整體性保護要求,劃定禁止或限制開發的紅線區域、流域範圍,控制開發強度,優化開發方案。
(十)重點領域的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結合具體規劃特徵和環評工作成果,在環評結論中提出對規劃所包含的項目環評的指導意見。對於項目環評可以簡化的內容,應提出合理的簡化清單;對於需在項目環評階段深入論證的,應提出論證的重點內容。
(十一)各級環保部門在召集審查重點領域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時,應將對項目環評的指導意見作為審查的重要內容,並在審查意見中給予明確。經審查小組認可的對項目環評的指導意見,可以作為開展規劃環評與項目環評聯動的依據。
三、加強項目環評對規劃環評落實情況的聯動反饋
(十二)各級環保部門在審批項目環評文件前,應認真分析項目涉及的規劃及其環評情況,並將與規劃環評結論及審查意見的符合性作為項目環評文件審批的重要依據。
(十三)對符合規劃環評結論及審查意見要求的建設項目,其環評文件應按照規劃環評的意見進行簡化;對於明顯不符合相關規劃環評結論及審查意見的項目環評文件,各級環保部門應將與規劃環評結論的符合性作為項目審批的依據之一;對於要求項目環評中深入論證的內容,應強化論證。
(十四)按照規劃環評結論和審查意見,對於相關項目環評應簡化的內容,可採用在項目環評文件中引用規劃環評結論、減少環評文件內容或章節等方式實現。
(十五)對於在項目環評審查中,發現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經審查沒有完成相應工作任務、不能為項目環評提供指導和約束的,或是發現相關規劃在實施過程中産生重大不良影響的,或是規劃環評結論與審查意見未得到有效落實的,有關單位和各級環保部門不得以規劃已開展環評為理由,隨意簡化規劃所包含項目環評的工作內容,甚至降低評價類別。環保部門可以向有關規劃審批機關提出相關改進措施或建議。
(十六)關於重點産業園區項目環評的管理方式,我部將組織推動開展産業園區規劃環評“清單管理”和與項目環評聯動的試點工作,鼓勵地方環保部門向我部申請組織開展試點,針對試點園區,穩步推進園區項目環評審批改革。
四、逐步健全推進聯動工作的保障體系
(十七)各級環保部門應結合簡政放權、放管結合的部署,進一步強化規劃環評與項目環評的聯動要求,明確聯動前提,根據本意見提出的原則科學界定簡化內容,逐步建立制度化的措施,既要防止重復評價,也要避免過度簡化、隨意簡化。對於我部下放省級環保部門審批的項目環評,不得層層下放。
(十八)各級環保部門應建立規劃環評及審查意見的數據庫及管理應用平臺,推動規劃環評和項目環評資訊共用,為加強規劃環評和項目環評聯動做好技術儲備。
(十九)各級環保部門在推進規劃環評與項目環評的聯動工作中,應加強對相關環評機構、專家及評估單位的指導,防止在聯動管理的各個環節出現不一致,影響工作效果。
(二十)各級環保部門應加強對聯動工作的管理,對嚴重違反相關要求,如對明顯不符合規劃環評結論及審查意見的項目環評予以審批的,或者有關技術單位和人員應該簡化項目環評內容而未簡化的、不應該簡化而隨意簡化的,應及時提出處理意見,追究相關單位及人員責任。
(二十一)各級環保部門要加強規劃環評、項目環評與事中事後監督管理的有效銜接,在建設項目事中事後監管中嚴格落實規劃環評結論和項目環評審批要求,上級環保部門要加強對下級環保部門事中事後監督管理工作的監督和指導,提升整個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管理效能。
環境保護部
2015年12月30日
抄送:環境保護部環境工程評估中心、各督查中心。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2016年1月4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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