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核與輻射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有關問題的復函
- 發佈時間:2016-01-06 15:30:44 來源:環保部網站 責任編輯:羅伯特
浙江省環境保護廳:
你廳《關於要求明確核與輻射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有關問題的請示》(浙環〔2015〕35號)收悉。經研究,現函覆如下: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36號)附件中評價範圍類別劃分的有關規定,“環境影響報告表”評價範圍類別分為“一般項目”和“核與輻射項目”兩類。“核與輻射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評價範圍資質條件中和作為該類環境影響報告表編制主持人的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相應專業類別,是指輸變電及廣電通訊類別或核工業類別。
你廳來函中請示的“核技術利用和退役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應當由具備“核與輻射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資質的機構中輸變電及廣電通訊類別或核工業類別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作為編制主持人。
特此函覆。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
201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