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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有個別專項基金為個人或企業牟取私利

  • 發佈時間:2015-12-31 15:16:00  來源:中國新聞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據民政部網站消息,日前,民政部發佈《關於進一步加強基金會專項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有的基金會過於追求專項基金數量的增長和籌款規模的擴大,忽視了事中事後監管,對專項基金的管理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失控,陸續暴露出不少問題:有的專項基金以獨立組織的名義開展活動,有的忽視了公開透明,有的偏離了公益宗旨,有的背離了捐贈人和受助人的需求,還有個別專項基金甚至為個人或企業牟取私利。

  《通知》要求,基金會對下設專項基金要嚴格履行監管職責,督促指導專項基金在本基金會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對下設專項基金的所有活動切實承擔起主體責任:

  一是嚴把設立關口。基金會要根據自己的管理能力合理適度發展專項基金。基金會應當明確專項基金設立和終止的條件和決策程式,並嚴格執行。基金會應當與發起人以簽訂協議的方式明確專項基金的設立目的、財産使用方式、各方的權利責任、終止條件和剩餘財産的處理等。

  二是規範名稱使用。基金會要監督專項基金使用帶有基金會全稱的規範名稱。專項基金不得以獨立組織的名義開展募捐、與其他組織和個人簽訂協議或開展其他活動;未經黨政機關或者其他組織同意,不得以其名義對外宣傳或開展業務活動。

  三是全面加強管理。基金會應當建立健全專項基金管理制度,對專項基金的活動實施全過程監管,對專項基金的人員實施嚴格管理。基金會應當根據專項基金的設立目的,按照捐贈協議的約定管理和使用捐贈財産,專款專用。專項基金列支管理成本時,捐贈協議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捐贈協議未約定的,除了為實現專項基金公益目的確有必要之外,一般不超過該專項基金年度總支出的10%。專項基金的收支應當全部納入本基金會賬戶,不得使用其他單位、組織或個人賬戶,不得開設獨立賬戶和刻製印章。專項基金不得再設立專項基金。

  四是落實資訊公開。基金會應當做好專項基金的資訊公開,對專項基金的設立和終止資訊、管理架構和人員資訊、開展的募捐和公益資助項目等資訊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全面及時披露。基金會應當按照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要求,通過年度工作報告和其他方式就專項基金的情況進行報告、接受監管。

  五是定期清理整頓。基金會應當定期對下設專項基金進行清理整頓,對於長期不開展活動、管理不善的專項基金要及時督促整改,必要時應當予以終止。專項基金終止的,基金會應當做好後續事宜,妥善處理剩餘財産,保護專項基金捐贈人和受助人的合法權益。

  《通知》提出,各業務主管單位應當要求基金會對下設專項基金的管理切實負起領導責任,主動了解專項基金的運作情況,並在思想政治工作、財務和人事管理、對外交往和重大活動等方面加強指導,監督其依法依規開展活動。業務主管單位發現基金會在專項基金管理方面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給予告誡,並協助登記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查處。

  此外,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加強對專項基金的監督檢查,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並責令改正。同時,各級登記管理機關要對專項基金的管理工作及時進行總結,開展經驗交流,樹立正面典型,進一步推進專項基金健康有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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