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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個人投資者買賣香港互認基金三年內免個稅

  • 發佈時間:2015-12-24 03:34:49  來源:今日早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內地個人投資者

  買賣香港互認基金

  三年內免個稅

  12月18日,中國證監會和香港證監會各自註冊了首批3隻香港互認基金和4隻內地互認基金。同日,財政部網站披露了《關於內地與香港基金互認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下稱《通知》),明確了內地和香港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在購買互認基金轉讓差價和分配收益的個稅、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和印花稅的相關問題。

  根據《通知》,在內地投資者通過基金互認買賣香港基金份額的所得稅問題方面,財政部對內地個人投資者通過基金互認買賣香港基金份額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自2015年12月18日起至2018年12月17日止,3年內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不過,內地個人投資者通過基金互認從香港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將由該香港基金在內地的代理人按照20%的稅率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對內地企業投資者來説,通過基金互認買賣香港基金份額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計入其收入總額,依法徵收企業所得稅。通過基金互認從香港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計入其收入總額,依法徵收企業所得稅。

  在香港市場投資者通過基金互認買賣內地基金份額的所得稅問題方面,財政部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通過基金互認買賣內地基金份額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暫免征收所得稅。

  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通過基金互認從內地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由內地上市公司向該內地基金分配股息紅利時,對香港市場投資者按照10%的稅率代扣所得稅;或發行債券的企業向該內地基金分配利息時, 對香港市場投資者按照7%的稅率代扣所得稅,並由內地上市公司或發行債券的企業向其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扣繳申報。該內地基金向投資者分配收益時,不再扣繳所得稅。

  在營業稅方面,內地和香港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買賣互認基金差價均予以免征營業稅。

  在印花稅方面,香港市場投資者通過基金互認買賣、繼承、贈與內地基金份額,按照內地現行稅制規定,暫不徵收印花稅。而內地投資者通過基金互認買賣、繼承、贈與香港基金份額,按照香港特別行政區現行印花稅稅法規定執行。

  據一財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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