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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不力致他人失明 法院判決監護人承擔責任

  • 發佈時間:2015-12-18 17:08: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李萬祥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18日訊(記者李萬祥)近日,河南省週口市川匯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侵犯健康權、身體權案件。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依法判決共同侵權人連帶支付賠償費等各項損失共計9萬餘元。

  原告理某與被告理大某、理小某、朱某是週口市川匯區某辦事處下口行政村兒童。其中原告理某父母雙亡係孤兒,自幼隨其祖母劉某生活。被告理大某係王某夫婦之子。被告理小某係被告理某某、黨某夫婦之子。被告朱某係被告朱某某、劉某夫婦之子。2013年12月9日下午放學後,原告理某與被告理大某、理小某、朱某在一起嬉玩,並燃放煙花爆竹,在燃放過程中將原告理某左眼炸傷。原告受傷後於2013年12月10日到週口市眼科醫院住院治療5天,支出醫療費1699.20元;2013年12月14日,原告轉院到鄭州大學第二附屬醫院住院治療,在該醫院住院10天,支出醫療費3170.45元;2014年12月26日,原告轉院到北京愛爾英智眼科醫院有限公司住院治療,在該醫院住院15天,支出醫療費17955.36元。經原告申請,本院委託鑒定,週口明正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于2014年6月23日作出原告理某因炮致左眼損傷,構成七級傷殘。

  法院審理認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我國侵權行為法規定,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産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我國侵權行為法還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本案中原告理某與被告理大某、理小某、朱某在放學後,一起嬉玩並燃放煙花爆竹,實施共同危險行為並造成原告左眼受傷,事實清楚。本案中被告均無有力證據證明自己的行為與本案損害結果無因果關係,也無確鑿證據證明本案損害結果係其他行為人之一或一部分為實際加害人,因此被告理大某、理小某、朱某就本案共同危險行為,對原告理某左眼受傷的損害結果應承擔連帶責任。各位監護人,對原告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鋻於原告理某對自己受傷的結果亦有一定過錯,結合本案實際,原告理某應承擔己方損失25%的責任。本院依據有關法律規定和本院查明的事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表示,家庭是未成年人成長的搖籃,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師。只有家教有方、家風良好,才能培養好孩子的品德修養。父母作為孩子的法定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但如果因父母管教不嚴,致使孩子實施不法行為造成他人損失的,由父母承擔民事責任。俗話説:“養不教,父之過”。只有用父母的愛心、慈心率先垂范,才能培養孩子對社會、對家庭的責任感、使命感。因此,我們號召,每個家庭都培養優良家風與家教,從小樹立起孩子的責任心,懂得傳遞愛意與正能量,就像我國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所要求的,堅持育人為本、德育為先,圍繞立德樹人的根本任務,這也是杜絕孩子犯錯的有效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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