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調整工程設計綜合資質中年度工程勘察設計營業收入指標考核有關問題的通知
- 發佈時間:2015-12-16 04:32:40 來源:住建部網站 責任編輯:羅伯特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北京市規劃委,天津、上海、重慶市建委,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建設局,國務院有關部門建設司,總後基建營房部工程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
為落實《國務院關於第一批清理規範89項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仲介服務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58號)“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經審計的財務報表”的要求,以及部分地區勘察設計行業實施營業稅改增值稅,不再對營業稅金及附加排名的實際情況,現就工程設計綜合資質中年度工程勘察設計營業收入指標考核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實施意見》(建市〔2007〕202號)中第(十四)條第7款“企業相應年度財務報表(資産負債表、損益表)、年度審計報告複印件”修改為“企業相應年度合法的財務報表(資産負債表、損益表)複印件”。
二、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實施意見》(建市〔2007〕202號)中第(三十四)條第1款中“綜合資質中工程勘察設計營業收入、企業營業稅金及附加排名,是指經建設部業務主管部門依據企業年度報表,對各申報企業同期的年度工程勘察設計營業收入或企業營業稅金及附加額從大到小的順序排名;年度勘察設計營業收入、企業營業稅金及附加,其數額以財政主管部門認可的審計機構出具的申報企業同期年度審計報告為準。”修改為“綜合資質中工程勘察設計營業收入排名,是指經住房城鄉建設部業務主管部門依據企業年度報表,對各申報企業同期的年度工程勘察設計營業收入從大到小的順序排名;年度勘察設計營業收入數額以申報企業同期年度合法的財務報表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5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