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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主體信用資訊向社會公示

  • 發佈時間:2015-12-08 08:32:22  來源:濱海時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 時報記者 張廣艷 報道

  記者昨日從天津市市場監管委獲悉,《天津市市場主體信用資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增加信用資訊公示主體的範圍,明確市場主體信用資訊的概念,建立全市統一的市場主體信用資訊公示系統。《辦法》還明確規定,根據公示的信用資訊,將市場主體的信用風險等級分為良好、警示、失信、嚴重失信四個類別,對市場主體實施分類監管。

  明確市場主體信用資訊

  據了解,《辦法》包括總則、信用資訊歸集、信用資訊公示、信用資訊使用、法律責任和附則共六章三十四條。

  其中,《辦法》增加信用資訊公示主體的範圍,明確市場主體信用資訊的概念。根據本市改革實際,《辦法》將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他經濟組織也納入信用資訊公示範圍,並與企業一起統稱為市場主體。《辦法》規定,市場主體信用資訊包括行政機關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産生的能夠反映市場主體狀況的資訊,以及市場主體在從事生産經營活動過程中形成的資訊。

  增加企業自主公示內容

  記者了解到,《辦法》規定,市場主體應當於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示。當年設立登記的市場主體,自下一年起報送並公示年度報告。

  同時,《辦法》明確表示,市場主體還應當自下列資訊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等資訊;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權轉讓等股權變更資訊;行政許可取得、變更、延續資訊;智慧財産權出質登記資訊;受到行政處罰的資訊;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資訊。

  其中,行政許可取得、變更、延續資訊和受到行政處罰的資訊是此次新增加的自主公示內容。

  約束失信市場主體

  針對市場主體的信用風險分類,《辦法》規定,根據公示的信用資訊,將市場主體的信用風險等級分為良好、警示、失信、嚴重失信四個類別,對市場主體實施分類監管。同時,對舉報投訴多、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有嚴重違法違規記錄等情況的市場主體,各行政機關應當加大執法檢查力度。

  《辦法》還強化對失信市場主體的信用和跨部門聯合懲誡。《辦法》規定,對未依法公示信用資訊以及公示時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市場主體,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標注為經營異常狀態;3年內依法履行公示義務的,移出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取消標注;滿3年仍未依法履行公示義務的,列入嚴重違法市場主體名單,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3年內不得擔任其他市場主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記者了解到,《辦法》明確不按規定公示資訊、非法利用資訊的法律責任。其中,市場主體不公示、虛報漏報、非法修改、未及時更正信用資訊的,由有關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非法獲得他人信用資訊或者將他人信用資訊用於非法途徑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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