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謀求環境立法與執法新模式

  • 發佈時間:2015-12-07 05:59:59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在京舉行的中國環境與發展國際合作委員會2015年年會上,有專家指出,當前我國關鍵環境保護領域至今無法可依,諸多環境法律之間存在矛盾衝突造成效應抵消,諸多外部法律對現行生效的環境法律的實施形成阻擋力量,這些問題亟待得到高度重視,迫切需要謀求環境立法與執法的新模式。

  本屆年會以“綠色轉型的國家治理能力”為主題,“法治與生態文明建設研究”是年會重要內容。與會專家圍繞“完善的環境法制和暢通無阻的實施,是生態文明建設的根本保障”進行了探討。

  專家們認為,我國環境立法方面存在“空白”“損害”“內耗”等問題,導致目前環境管理重行政管制,輕市場調節、社會管理,重規劃、評價和審批,輕過程和後果;在環境執法方面,存在執法依據不明晰、執法體制存在障礙及執法能力和保障不足等問題,導致法律實施效果不符合立法預期。

  “中國的環境保護工作越來越需要宏觀政策,而保持宏觀政策有效性的基礎是法治化,使守法成為常態。這既是依法治國的必然要求,也是環境治理的改革方向。”與會的環保部部長陳吉寧表示,法治化的任務,一要健全環境法律體系,二要嚴格執行法律。通過法律的完善和執行,讓環境違法行為受到應有處罰,促進建立規範和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

  天津大學法學院院長、教授孫佑海認為,“十三五”時期要建立保障生態文明建設的立法和執法新模式,解決立法“空白”、法律間的“內耗”及外部立法對環境法律的“外損”問題,確保環境法律的有效實施。在他看來,生態文明法律制度和體系建設應根據緊迫程度,分近期、中期、長期3個階段進行立法及相關改革。近期應重點推進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稅、核安全、建設項目環境管理、環境監測、危險化學品等方面法律法規的制訂。根據環境保護向環境品質管理轉型的要求,亟須提升環境標準的法律效力,其中應該將一些重要的環境品質標準和排放標準指標直接納入環境保護法律或者法規中。

  “根據中央精神和實踐需求,研究制定自然保護區域管理、自然資源與環境産權管理、環境投資、環境交易等方面的法律。與此同時,抓緊制定土壤環境保護法和環境責任法。”孫佑海説。

  解決環境法律的“損害”和“內耗”問題,法治與生態文明建設研究課題組外方組長、澳大利亞南威爾士政府海洋遵約小組組長Donna Campbell建議,可以在法律中明確規定環境的法定內涵、外延及其公共資源或公眾共用物屬性;將環境權作為公民權的一項重要內容,明確規定物權利用不得損害公共資源和公民環境權益,進一步完善環境侵權的責任,並建立環境侵權社會化救助機制。同時組織起草《環境法典》,解決環境法律之間重復性和衝突性規定過多、互相制約及抵消、執法部門和公眾無所適從的實際困難。

  在環境執法方面,最突出的問題就是現有法律手段在運用中未達到最佳效果,共治不足,執法監督不力;各級政府責任不夠清晰、過於分散,部門間及區域協調不足,部門保護主義突出;執法能力和資源不足,存在不適當的行政干預。

  專家們表示,要確保環保部門和其他依法行使監督管理職權的部門,依法獨立行使環境執法監管權,防止地方政府的不當干擾。必須進一步推動十八屆五中全會提出的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落實省以下環境保護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同時,抓緊起草落實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和失職追責的實施辦法。

  針對各級缺乏問責制度和公眾監督制度的現狀,專家建言,要充分發揮公眾參與作用,完善環境公益訴訟制度。加快進行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的試點,增強各級政府執行環境法律的自覺性,確保各項環境法律、法規的貫徹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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