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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數熔斷機制明年1月1日起實施

  • 發佈時間:2015-12-05 06:52:39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我國證券市場散戶投資者佔比大,其特點是專業性知識不足,容易隨波跟風。這就造成我國股市大起大落,不利於獲取投資收益,也容易引發金融風險。引入指數熔斷機制後等於上了一道安全閥。從境外經驗看,熔斷機制的引入不是一步到位的理想化過程,也沒有統一的做法,而是在實踐中逐步探索、積累經驗、動態調整——

  經中國證監會同意,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12月4日正式發佈指數熔斷相關規定,並將於明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所謂指數熔斷機制,是指對相關指數設定一定的價格波動閾值,當價格突破閾值時,在一定時間內停止交易。與徵求意見稿相比,正式發佈的指數熔斷機製作出了如下調整,即將觸發5%暫停交易30分鐘縮短至15分鐘,相應地將14:30及之後觸發5%暫停交易至收市,改為自14:45始;其他制度要點不變。

  暫停交易時間縮至15分鐘

  從公開徵求意見情況看,投資者普遍認為30分鐘的熔斷時間過長,這類意見佔比最高。三家交易所因此將觸發5%熔斷閾值暫停交易30分鐘縮短至15分鐘,保留了尾盤階段觸發5%或全天任何時候觸發7%暫停交易至收市的安排。

  主要考慮的因素包括,一是境內市場在尾盤階段出現大幅波動的情況較多,規定14:45及之後觸發5%熔斷閾值暫停交易至收市有助於防範尾市異動風險。

  二是滬深300指數是反映滬深市場整體走勢的重要指數産品,具有代表性好、抗操縱性強等特點,當其上漲或下跌達到7%時往往意味著市場已經發生了劇烈波動,可能面臨極端系統性風險,因此需要給市場更多的冷靜時間,避免恐慌情緒蔓延加劇市場波動。

  熔斷期間,上交所將暫停股票及相關品種的競價交易,包括A股、B股、基金(黃金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交易型貨幣市場基金、債券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除外)、可轉換公司債券和可交換公司債券。對於轉融通證券出借,若指數熔斷15:00前結束,當日的轉融通證券出借申報、匹配成交、證券歸還均正常進行;若指數熔斷持續至15:00的,熔斷後不再接收相關證券的轉融通證券出借和借入申報,熔斷前已接受的申報仍進行匹配成交,當日應當歸還的證券,參照證券停牌方式處理,歸還日順延至下一交易日。

  深交所實施熔斷的證券品種與上交所基本一致,差異僅在於熔斷期間黃金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交易型貨幣市場基金、債券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的競價交易將同時暫停,新系統上線後將調整為與上交所一致。對於轉融通證券出借,若指數熔斷于15:00前結束,相關證券轉融通證券出借交易及歸還正常進行;若指數熔斷持續至15:00,參照證券停牌方式處理,相關證券當日不進行轉融通證券出借交易,當日應當歸還的證券,歸還日順延至下一交易日。中金所方面,其將暫停股指期貨所有産品交易(包括滬深300、中證500和上證50股指期貨),但國債期貨交易正常進行。

  比漲跌停板機制更為優先

  目前,A股市場有漲跌停板的機制,即規定當日個股的成交價與上一日收盤價的偏離幅度不能超過10%。在今年6、7月間,我國A股市場曾出現異常波動。不少業內人士表示,這種異常波動表明,A股當前的漲跌停板制度在維護市場穩定方面仍有漏洞,熔斷機制比漲跌停板制度更為優先和有效。

  在光大證券首席經濟學家徐高看來,漲跌停板制度雖然與熔斷機制有一定類似之處,但有明顯不足。

  首先,漲跌停板制度只針對個股,而非整個股票市場,因而難以控制全市場的恐慌情緒。個股的跌停往往具有很大溢出效應,從而扭曲相近股票的價格。在極端情況下,某只股票的跌停很可能增加對類似股票的拋壓,從而讓跌停的股票範圍快速擴大,反而令恐慌情緒蔓延並加大。

  其次,漲跌停板制度僅針對股票市場,從而對市場間的恐慌蔓延無能為力。當前我國股票衍生品已大量存在,股指期貨等合約也成為了股市風險的有效對衝工具。在今年6、7月的股市異常波動中,為對衝跌停股票可能繼續下跌的風險,投資者在期貨市場大量做空,導致股指期貨連續暴跌。而這反過來又進一步加大了股票現貨市場上的拋售壓力。這種不同市場間的恐慌蔓延和放大難以為漲跌停板機制所阻斷的。

  “此外,在極端行情出現時,上市公司為了維護自身形象而採取臨時停牌措施,停牌家數最多的2015年7月8日高達1442家,超過半數個股停牌,這嚴重影響了股市正常交易的流動性水準。”海通證券分析師王旭認為,這也是沒有緩衝機制的情況下上市公司主動採取的保護措施,但直接導致未停牌上市公司的利益受損,也是對投資者不公平的。如果有熔斷機制存在,這種極端情況就不會出現,也就不可能侵害市場投資者的利益了。

  將會成為A股“安全閥”

  “我國證券市場散戶投資者佔比大,更易受非理性情緒影響。”渤海證券對衝交易總部總經理房振明表示,引入指數熔斷機制,則可以在市場未出現急劇暴跌之前抑制過度看空投機行為,緩解投資者極度恐慌情緒的蔓延,促使市場信心逐步恢復,解決市場的流動性危機,併為監管層注入流動性提供充足的時間。相反,如果市場出現非理性暴漲的話,熔斷機制的冷卻效應也會為投資者提供深入冷靜思考的時間和空間。因此,雙向熔斷機制恰如壓力容器的“安全閥”。

  當然,從境外經驗看,熔斷機制的引入不是一步到位的理想化過程,也沒有統一的做法,而是在實踐中逐步探索、積累經驗、動態調整。

  南韓市場在保留已有漲跌幅制度的情況下,在1997年發生金融危機後,先後引入指數熔斷機制和個股熔斷機制;由於觸發次數較多,于2015年修訂了指數熔斷機制、漲跌幅限制。倫敦交易所每隔一定時間就會對個股熔斷的閾值進行評估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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